法律为什么要稳定?
第一,法的本质是指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的稳定性首先是指法律本质的稳定性,这是法律稳定性的最根本层面。同一历史类型的规律反映的是同一阶级属性,所以具有定性的稳定性。当法律从一种历史类型进入另一种历史类型时,法律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第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稳定性的第二个层次是指法律内容的稳定性。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法律权利和义务保持不变,法律具有内容稳定性。法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支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本质只能通过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没有权利和义务,法律的本质就会变成虚无缥缈的东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稳定性。法律形式一般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和判例,其中以成文法为主,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国际条约。【三】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相对应,是法律权利义务的表达。它依赖于法律内容,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保持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稳定的。纵向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但法律形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将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正式分为几类,然后再将各国法律归入法律体系。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是造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结论是我国当前许多法学著作的认识。[i]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都一致强调在立法中维护法律稳定,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应当看到,上述结论对于反思“文革”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经验,探索新时期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伟大权威的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规范化的要求。法律具有指导自己行为、评价他人行为、警示或教育普通人行为、预测人们相互行为、胁迫违法者的功能。上述功能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发挥出来的,除了法律的强制之外,还有赖于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法律不断变化,生活在其中的人就会无所适从。法律就会失去规范功能,国家对人的强制就会反复无常,变成对个人的专制。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的要求。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强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享有很大的权威。但是,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国家的强制性,还取决于法律的稳定性。后者对法律权威的制约很大。如果人们废除法律并歪曲法律,那么法律将失去其可信性和权威性。
法律稳定性是法律目的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法律保持稳定,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保证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变化。如果法律频繁变动,社会现状的合法性就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发展目标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维护社会现实、提供发展蓝图的目的就会成为泡影。
总之,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在经历了文革动乱的中国,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观点和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这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