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备案收费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申请费为每次65,438元+0,000元。本条所称“每件”,是指申请人提交并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每份申请。二是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批准备案的,签发《缴款通知书》。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出具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汇入海关总署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转账表格复印件发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应在转让单上注明记录号。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备案费。四、海关总署批准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备案被海关总署取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者变更备案的,不需要额外收费;申请人在备案失败后重新申请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缴纳备案费。五、凡1997 3月1日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在4月30日前按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注销其备案。六、本规定自1年3月199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