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优惠税收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内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进口软件国产化后销售到国外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立即退还增值税。

3.进口生产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用于技术改造的自用设备免税。经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列入《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商品目录》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软件费免税政策:企业引进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按合同约定在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自用所需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配套件、备件,无需出具确认函。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货物外,自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

不及物动词境外加工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为国内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不能生产、境外不能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我国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免费。八、国家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出口企业,税法规定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退出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购买《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可在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40%。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使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境外企业在境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 * *具有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九、自2003年至2010,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工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是对需要新增和扩建建设用地的工业建设项目,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给予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财政扶持金额按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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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8+0.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万元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3.6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但达不到654.38+000万元的,每增加投资654.38+000万元,可按占地面积每亩增加2000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54.38+000万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654.38+020万元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5.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54.38+000万元,但达不到2亿元的,每增加投资654.38+000万元,可按占地面积每亩增加2000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2亿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654.38+0.5万元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7.6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但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总价款。

4.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可按土地总价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最高额度。5.对高新区确定的产业链项目,可按上述条款适当增加资金支持额度。二是对需要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还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给予工业发展资金扶持:

1.年实际纳税超过300万元,每亩纳税达到8万元的,按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财政扶持额度,每亩可给予2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2.年实际纳税超过500万元,每亩纳税达到65438+万元的,按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财政扶持额度,每亩可给予4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3.年纳税总额超过654.38+00万元,每亩纳税达到654.38+02万元的,按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财政扶持额度,每亩可给予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4.以上1,2,3都是从上面(1)给的资金中扣除的。下一段应从上一段给出的资金中扣除。

三、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跨国公司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在区内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凡年纳税超过654.38+00万元,且连续三年增幅超过654.38+05%的,按第三年地方财政对高新区的贡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企业自筹配套资金必须与高新区扶持资金总额相匹配。

4.对在高新区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R&D中心,可给予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对国际知名企业设立的R&D机构、国内上市公司设立的国家R&D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新办企业在五年内,其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收入的50%,由财政给予企业支持。

六、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期更新和发布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高新区是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收费区”,只收税不收费。即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区两级财政的收入。

创业扶持政策

一、对进入创业孵化器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留学人员占股不低于50%,在50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按房价的50%交纳租金,第三年按房价的70%交纳租金;留学人员持股低于50%的企业,在50平方米的租住面积内,第一年支付房价的50%,第二年支付房价的70%,第三年支付房价的90%。(物业管理、水、电、中央空调运行等非租赁费用除外)

二是对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硕士以上归国人员,由企业提出在高新区创业的申请,高新区组织审核,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65438+万元。

3.对高新区内的企业孵化器,对高新区申报的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100%的配套资金。

吸引投资的激励政策

1.对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应比例对项目、引资者、引荐者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后投资项目引资者的2‰;窗口招商项目吸引3‰;非投后项目介绍人4‰;社会投资项目引荐人5‰。

二是对未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高新区直接生产经营纳税的项目,奖励标准为职务投资项目1‰;非投后项目吸引2‰;窗口投资项目引荐人3‰;社会投资项目引荐人5‰。(投资额在500万以下的,参照执行)

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是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时,高新区在立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博士、高级职称人员、高新区急需人才从事科研工作。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科研项目和课题情况,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持80-1的科研启动资金。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职称者从事科学研究。对于科研项目和课题,视情况由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共同资助4-7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二、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高新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高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贵阳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工贸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654.38+00万元),年纳税25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50万元), 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行业2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654.38+00强企业任职3年以上)在引进企业担任副总裁以上职务654.38+0年以上;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年薪30万元以上的,可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