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应该对被特许人承担责任?

王宗奇上海市新民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根据现行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据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根据这一定义, 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为基础,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一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包括商品的买卖和租赁。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应该对被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条例》没有明确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原则是特许人不为被特许人承担外部责任,承担责任除外。

1.采用特许人不对被特许人承担对外责任的原则。

(A)从法律角度来看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如组织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产权独立等。双方只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走到一起”,那就是统一的商业模式。

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完全的公司关系。而且合同是相对的,被特许人自身对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当然不能由特许人承担,除非特许人自愿承担。

(二)从我国的通行做法来看,1。就外部责任的承诺达成一致。

现行《条例》中有一条是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条例》授权被特许人自由约定处理该问题的方式。现实中,几乎没有特许人要主动为被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加盟商不会对加盟商的问题无动于衷,坐视不管。加盟商往往有处理投诉和突发事件的部门,但这种处理只是出于维护品牌和企业形象的需要,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住宿补偿”,并不是法律责任。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鉴于特许人和受许人的独立性,在对外部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在解决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时,仍然以传统的自我责任原则为原则。如果一味地要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承担外部责任,那么两者的关系就相当于总公司的关系,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就会丧失。所以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是合理的。

二、特许人是被特许人的外部责任的例外。

虽然加盟商是独立的,但在统一装修和形象的外包装下,往往给消费者“一家人”的感觉。如果特许人没有明示或提醒消费者,被特许人没有明确标注所有权声明,特许人很可能要为被特许人“买单”。我的情况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是做加盟的,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一个加盟商给顾客一张收费的洗衣卡,后来加盟店关门了。客户拿着卡去“总公司”才被告知,他以为是加盟店发的洗衣卡,跟总公司没关系。顾客大叫一声,信以为真。

后来我仔细观察这些洗衣卡,发现卡上标注的企业名称都是加盟商,根本没有提到加盟商的名字,更没有提到“各加盟店拥有并独立经营”等所有权描述的存在。而且卡的背面赫然印着特许人的电话号码。

我的看法是,即使这些卡实际上是加盟商而不是加盟商发的,从卡上看也没有特许经营的痕迹,给人的感觉是加盟商发的。此时,加盟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即顾客有理由相信这些卡是特许人发放的。因此,加盟店发卡的后果应由特许人承担。

三、区分加盟店和直营店的方法

(一)看名称或标签

一般情况下,店铺的门、灯箱、招牌等地方都会注明是XX加盟店(或者独立拥有经营等。)或者XX公司的分公司。消费者应该清楚地阅读这些标签并意识到它们。如果指定XX公司的分公司,其总公司是XX公司,是直营连锁;如果声明XX加盟店,这是加盟,加盟店独立负责。

(2)看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没有总公司的名字。其性质要么是XX公司等法人,要么是XX事务所等非法人独资企业。直营店的营业执照是总公司的名称,并注明是哪个分公司或分店。所以消费者只要留意营业执照,就很容易判断该店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

总之,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应该对被特许人承担外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是按照上面的介绍来操作的。当然,也不排除后期立法或司法明确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实行对外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