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如何保护隐私?
2.你的健康属于隐私权。
中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纵观我国目前的立法,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很少,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原因如下:第一,历史上我们一直忽视对隐私的保护,传统道德观念中存在反对保护隐私的倾向。另外,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问题不是很突出,很难在立法中体现出来;二是由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尚未形成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保护公民隐私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地方和专门的法律法规中。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对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上,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1.宪法保护隐私权。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或私生活权利的概念,涉及隐私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原则,隐私权是人格权之一。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公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关于财产权,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关于人身权,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窃取或者伪造;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刑法保护隐私权。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者隐私的概念,也没有侵犯隐私等罪名,但是一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对隐私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第252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国刑法确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通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惩治侵犯公民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与民法、诉讼法、行政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起,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干扰、知晓、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权、家庭电话权和身体、皮肤形态秘密权,未经许可不得窥探、披露、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除依法被监视居住的以外,不受监视、偷窥、摄影、录像。(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五)公民的储蓄和财产状况,除依法需要公布的以外,不得非法调查和公布。(6)公民的通信、日记等私人文件不受窥探或非法披露,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宣传。(八)公民档案材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扩大。(9)公民过去或现在的纯个人情况,如多次失恋、强奸等,不得非法向公众披露,不得收集或公开。(10)其他任何属于公民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3)。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与私生活有关、与和平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名字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权,不包括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与公共利益、团体利益无关的隐私权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隐私的保护不是无限的。应当受到公众利益的制约,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公众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权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瞒隐私权。隐私权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隐瞒自己的隐私而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2)隐私权。自然人不仅享有隐瞒自己隐私的消极权利,也享有利用这种权利的积极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积极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权利。(3)维护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指隐私主体享有的维护自身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他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公力和私力的救济方式来维护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控制。隐私权控制权是指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使用自己隐私的本质是一种自己隐私权的转让。未经权利人承诺而使用的,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个人信息、平静生活和私人事务决定权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是绝对的,其核心内容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得侵犯。然而,在当今信息社会,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受到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侵犯公民隐私权导致损害赔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隐私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个人隐私权,以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是违法的。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从被动保护演变为主动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从其他方面间接确认了公民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包括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也包括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来保护公民的隐私;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个人生活的一些法律也属于个人隐私。该条保证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追究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来实现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规定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中,民法是最为充分和完备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公民隐私权不可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三,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程序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总原则,但对于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部分程序法规定不适用公开审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审判不公开进行。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我国其他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几乎所有与保护民事权利相关的法律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隐私是一件不方便说的事情。和别人无关,和自己的兴趣有关。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隐私,披露的范围和程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隐私权已经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科技手段和现代媒体的普及,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或达到商业、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告诉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是: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和隐私权的概念至少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体现了一个人,人格和个人尊严。
什么是侵犯隐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同意,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安宁。
3.非法盯梢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他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公之于众。
6.调查、窥探他人社会关系,使其违法。
7、干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公布。
8.向公众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开公民个人材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