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执法的公民被逮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所的黄凤教授告诉记者,类似事件经常发生。
2007年,中国湖南企业家袁红伟与一家美国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被对方以谈判为名引诱到英国并被逮捕。袁红伟后来幸运地回到了中国,因为伦敦法院逮捕令上的名字拼音出现了拼写错误。
三年后,中国公民再次被美国困住。这一次,两名涉案的中国人就没那么幸运了。2008年底,中国公民冼宏伟在网上看到英国宇航公司(BAE)出售的一款PROM芯片产品。这种芯片性能先进,是存储设备的替代品。
冼宏伟从事计算机行业,对芯片感兴趣并不稀奇。因此,他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了美国分公司的销售经理蒂莫西·斯科特,询问购买该芯片的可能性。
Timothy积极郑重地推荐了美国Habor贸易国际(HTI)公司,并强调HTI公司是BAE公司在鲜宏伟所在地区(中国)的唯一经销商,非常乐意满足这一地区的采购需求。
2009年4月,袁红伟开始通过电子邮件和越洋电话联系HTI公司的负责人马尔科姆·李。在接触中,马尔科姆·李多次明确表示,他和他的公司在这类产品的国际销售方面非常有能力,并表示如果相关产品涉及美国出口许可证的问题,他可以找到合适的方式来满足有关方面的采购要求。
冼红卫曾明确提出,货物通过物流公司正常进口报关,在北京交货。但这一建议遭到马尔科姆·李的坚决拒绝。当被问及原因时,他没有直接解释。
2009年6月5438+10月,冼宏伟和马尔科姆·李在网上谈好了40个PROM芯片的购买意向,然后电汇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近2万美元。
2010年3月,根据马尔科姆·李的建议,冼红卫和他的同伴李莉在印尼雅加达与他见面。在这次会面中,马尔科姆·李告诉他们,可以考虑在纽西兰等地设立分公司,出口产品。
2010年5月,马尔科姆·李提出在匈牙利交货,说匈牙利是他亚洲贸易的基地。他还要求一定要和冼红卫本人见面,非常坚决地说只看到自己,没有第三者。如果冼红卫不去匈牙利,就断绝合作。同时,马尔科姆对第一笔预付款进行了威胁,并催促受到威胁的冼宏伟汇去第二笔预付款。由于担心预付款被挪用,咸宏伟支付了第二笔预付款,并同意了马尔科姆·李的要求。
2010 9月1日早上6点半左右,冼宏伟和李莉乘飞机抵达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还没入关就被匈牙利警方在机场逮捕。
在他们被捕后的第二天,匈牙利布达佩斯市法院迅速就美国提出的临时逮捕和引渡请求举行了听证会。
在法院没有通知中国大使馆并断然拒绝当事人联系中国大使馆要求的情况下,在两名中国人来不及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审判开始。记者通过庭审记录看到,首先,审判长对国际通缉令进行了说明。PROM芯片是美国某厂商生产的抗辐射可编程只读存储器芯片,可用于外太空等高辐射环境的军事和航天系统。该产品被列入美国国防项目清单、限制出国武器清单和ITAR(国际武器交易条例)。
冼宏伟和李莉意识到,一直与他们打交道的马尔科姆·李是美国的一名秘密特工。
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国法院就已经对冼红卫和李莉发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秘密请求匈牙利政府以引渡为目的临时逮捕上述两名中国公民,理由是他们故意绕过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在未获得任何出口许可的情况下试图购买受管制的微处理器芯片,违反了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冼宏伟和李莉一开始并不知道这个产品被列入限制武器出口名单。虽然后来卧底特工告诉他们需要出口许可证,但他们总是答应帮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冼红卫和李丽就这样被困住了。
庭审中,法官还告知两名被告,引渡有两种。
一是被告同意引渡。在这种情况下,程序将被简化,被告的拘留时间将被缩短。拘留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根据情况可以延长至两年。根据匈牙利与美国的协议,如果60天内没有提供引渡文件,可以释放被告,但这并不意味着60天期满必须释放被告。一旦同意被引渡,他们就不能收回意见,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他们将被拘留。
另一方不同意被引渡。但他们也可能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在匈牙利法院的许可下被拘留。
在没有任何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冼宏伟同意了引渡。李立开始要求引渡到中国,但是法官告诉他,法院只能把他引渡到美国,中国的法律是无效的。李莉还要求联系中国大使馆,称在不知道大使馆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做出决定。审判长表示,裁决后可以联系中国大使馆,并告知被告没有违反匈牙利法律,应承担来自美国的法律责任。李莉不再坚持,同意引渡。
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说,没有发现阻止引渡的条件。根据两被告人的描述,建议采取简易引渡程序。法庭指定的翻译没有解释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的内容,只是提示冼红卫和李莉签署他们根本看不懂的匈牙利文文件。
这样,法院依法裁定暂时逮捕两被告人,宣告引渡条件成立。
两被告随后委托了新的辩护律师,提出上诉,但法院认为,法院指定的律师已经放弃了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根据匈牙利法律,本案委托的新律师不再具备上诉条件,驳回上诉请求。记者注意到,包括翻译的时间在内,庭审仅持续了一个小时。冼红卫和李莉被引渡到美国似乎已成定局。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所教授黄凤认为,是美匈两国严重违反正当司法程序,使两名中国公民处于被践踏的境地。
首先,根据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匈牙利与美国签署的引渡条约,在简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将失去一般引渡所享有的“特定性原则”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实施即决引渡,美国有权不经匈牙利主管当局同意,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起诉、采取个人强制措施或移交给第三国。
由于简易引渡会使被引渡人失去“特定性原则”的保护,匈牙利法律明确规定,在启动简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须告知并警告被请求人上述法律后果和风险。布达佩斯市法院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法律通知程序。
第二,根据《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应当制作并分别与冼宏伟、李莉签署同意引渡的“单独笔录”。法院也没有制作这份“单独笔录”。
第三,根据匈牙利与美国签署的引渡条约:“如果罪行是在请求国领域外犯下的,当被请求国的法律也对类似情况下在其领域外犯下的罪行规定了刑罚时,应准予引渡。被请求国法律没有规定的,被请求国政府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允许引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规定对这种域外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引渡这两名中国国民。然而,根据匈牙利刑法,只有三种情况下非匈牙利公民在国外犯下的行为受到调查:危害国家罪、危害人类罪,以及受匈牙利法律和行为发生国法律调查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冼宏伟和李莉的行为根据中国和印尼的法律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构成可引渡的犯罪,但法院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黄凤教授认为,法院在不了解和查明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就匆忙宣布该行为符合引渡条件,这是毫无根据和鲁莽的。违反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在仔细分析了整个事件后,黄凤告诉记者:“这两个中国人的行为只是美国法律单方面规定的罪行,在中国并不违法。美国对中国公民的诱捕是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双重侵犯。”
据悉,根据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美国警方只能在其境内使用秘密调查。如果他们在国外进行秘密侦查或“控制交付”,只能针对国际犯罪,必须获得外国政府的同意。美国特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刑事调查活动扩展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这已经构成了对这两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侵犯。
“普通人很难知道一项民用技术或产品是否被列入美国禁止出口的军用物资清单。美国特工设置陷阱诱捕中国公民的做法,不仅让中国商人失去安全感,也让全世界与美国打交道的商人失去安全感!”黄凤说。
还有这次为什么选择匈牙利?业内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最宽松,引渡条件也最简单。可见诱捕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