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因此,著作权,如相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制造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等。都是可用的出资方式。
此外,即使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在具体出资形式的选择上也会面临法律风险。因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可能有不同的价值,有不同的市场应用价值,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一定要选择相对成熟的、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类型来投稿。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起步阶段的主要出资,但出资范围比较大。未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也可以出资,不应仅限于专利或商标。否则,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和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投资成功的几率也会降低。
(二)知识产权缺陷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者来说,他们应该避免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任何法律风险。如果对技术成果和软件职务作品的归属有争议,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以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人保证所投资的高新技术是其之前专有的技术成果,所有相关产权完整、充分、无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
(三)知识产权投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与其市场应用和盈利价值有关,也与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弱有关。因此,基于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数据,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投入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略以下因素往往会导致评估结果的错误。
1,高新前期开发费用审计不实。
2.对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有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预测不恰当。
如果评估不准确或不当,技术出资人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方面将会遭受很大的不利。
(四)知识产权投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说明法律是鼓励知识产权出资的,但出资比例过高或过低也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比例。
(五)知识产权效力限制的法律风险。
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是出资瑕疵,而非专利技术是无限的,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即使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争议,出资人也会面临技术所有者限制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出资人的风险利益,不当的转让或交易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企业既有合并会计的会计意义,又有掌握管理层主动权的控制意义。要真正控制一个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的绝对优势外,控股方还必须担任董事长,还有任命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贯彻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控股股东能够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另一家取代,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当事人忽视或轻视技术成果的归属,或者协议模糊不清,就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对技术开发者而言,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使用不当、泄露或不完整。
为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可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考虑以下措施:
1.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协议中,列明了投资前后高新技术的归属,列入了所有投资者对所投资高新技术的保证和承诺,使所有投资者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只有在完成转让手续后,知识产权出资才能真正归企业所有并得到控制。
据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与该高新技术相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根据法律和惯例应当合理视为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归设立公司专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提出反对意见,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2.明确规定各方对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制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导致各方可能随意使用、转让或披露的风险。
如果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已成立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家的风险利益。因此,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加入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露惩罚条款,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对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来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应用,也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高新技术的后续发展也得到了保障。比如伊利集团给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票期权,稳定了技术团队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投资中,主要面临知识产权范围认识不全面、知识产权存在瑕疵、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