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通是传销吗

世界通信公司涉嫌“MLM”犯罪的法理分析

案例分析:梁律师

世通因涉嫌传销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引起30多万代理人(包括自主择业的下岗职工、毕业生、转业干部等500多万终端用户)的恐慌、焦虑甚至愤怒。网上更是热闹:有人指责警察越权办案,有人猜测警察充当了世界竞争对手的工具,有人庆幸自己没有签约,有人质疑司法干预经济活动,更多的代理人哀叹自己的投资是否会付诸东流。这一事件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各行各业的人出发点都不一样,尤其是无辜的特工。他们发表一些极端的言论或者有一种得天下的心态,从情感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和主观的想象,并不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本人对世通的运营模式、产品功能、奖金制度、正反媒体报道、许可程序、专家论证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从市场经济体制和法理上对本案例进行了深度剖析,仅供参考。

1.就世通的运作模式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相关罪名与“非法经营罪”、“组织传销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类似。如何鉴别?然后逐一分析几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不得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诈骗方法,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在形式上包括两种:一种是捏造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本质上是一种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被害人以欺诈手段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从而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的,从2000元开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显然,世通公司主观上没有表现出“故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要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向社会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

1.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上讲,非法集资一定是通过诈骗的方式进行的,而且数额比较大。诈骗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的资金,以虚假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只有在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成立。根据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①携带集资款潜逃;(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归还的;(三)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有其他欺诈行为,拒绝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的2001全国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而骗取大量资金;(二)非法获取资金后潜逃的;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为其他欺诈行为是指集资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个人债务偿还,或者将集资款秘密转移给他人,以他人名义秘密投资,并宣告经营失败破产,集资款无法归还。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扰乱金融秩序、侵害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或者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第三人或者单位非法占有),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2.世通主观上没有故意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客观上不存在无法返还的欺骗公众集资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本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3)行为人客观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本罪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的,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采取其他方法变相提高利率,或者也许是通过实物或者物质利益的方式,只要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

2.世通公司的营销模式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故不构成该罪。

(4)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传销罪,要看世通是否构成传销。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1号《关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如何定性的批复》规定,国务院4月1998号《关于禁止MLM经营活动的通告》发布后,仍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200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设了组织传销罪。自此,刑法对传销的规制从非法经营罪的单轨制转变为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双轨制。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的前提条件,要看是否构成传销,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1.什么是“MLM”?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MLM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MLM,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向被发展人员计发报酬,或者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被发展人员取得加盟资格,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基数,向被发展人员计算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的。,从而取得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谋取非法利益;(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支付线上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传销的定义被重新解释,更加准确。即“MLM”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与者取得加盟资格的行为。,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诱导、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MLM特色:(1)拉人头:铺而不卖是MLM最大的特色,商品是幌子。有些机构的业务员只是拉人头,收入也不是商品的利润,而是靠参与人数作为主要收入依据,根本没有促进消费,没有给社会带来附加值。(世通通过销售具有压缩功能的LINKWORLD手机软件,搭建无线流媒体业务网络平台。其目的是实现手机软件、电子商务、广告收入等项目的多点盈利。终端用户的广告反馈不是基于介绍产品的人数,而是基于自己的劳动量。比如一个三级代理有30个软件,每个软件每天发30个广告,那么只有90元的反馈收入可以通过他看到。即使他介绍公司卖300个软件,其他300个软件的广告反馈也与他无关。根据世通的发展战略,销售渠道完成后,也就是招募代理后,会对终端用户进行推广,强调手机软件的零售,体现软件的使用功能和社交功能。到时候代理商会根据卖出软件的数量赚取产品的差价。因此,无论目前的投资阶段还是未来的销售终端都不涉及人均利润。可能有人会问:代理商协助公司直接招商可以拿到的8%招商补贴是吗?不,驴头不对。这是正常合法的收入。毫无疑问,帮助吸引投资需要支出和成本,但公司不给予补贴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削。更何况这只是“投资阶段”的一种临时性奖励制度。如果非要说是拉人头,那么那些招揽顾客的就业中介公司、经纪公司,甚至热情招揽顾客的店铺,都是招揽人的“MLM组织”。(2)产品质优价廉:商品价格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一般MLM产品的售价往往是成本价的十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上不了台面。如果市场价65438+米0.2元起,市场价0.8元,你觉得是传销吗?消费者受欢迎,政府也受欢迎。(世通LINKWORLD软件吉林价格中心确定的市场价为1100元,而世通目前的售价为999元,五年使用费每天0.50元,比较合理,深受受众欢迎。同时,软件具有高压缩功能,大大降低了手机上网成本。工信部专家也称之为“科技感”很强的优质产品。世通产品没有“优质优价”。(3)是否有高额的入门费(加盟费)。即加入或发展会员的条件是缴纳高额入会费或变相购买商品。所谓“天价”,就是付出的费用无法获得市场的等价回报。“小肥羊”、“麦当劳”、“青岛啤酒”、琳琳冲冲的品牌服装都采取“加盟制”,收取加盟费(进场费)获得品牌商品经营资格。谁曾说过甚至认为这是传销?为什么不认为这是传销?他们居然收了入门费(加盟费)。关键是入场费是否“高”,是否合理。二级代理购买数量为一次200件软件,全价应为199800元,七折:139860元;三级代理是30件软件,全价29970元,八折23976元;零售商有5件软件,全价4995元,4496元可以享受9折优惠。这种根据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给予不同折扣的销售方式在市场上数不胜数。世通的代理费或加盟费合理吗?要看市场上有没有等价的或者超价值的回报。以三级代理为例,23976元获得代理资格,享受五年广告回馈162000元(一年360天每天90元计算)和销售差价(每件全价999元)。三级代理购买享受八折优惠,每件赚199。8元}。显然,这是完全高估了。中介费一点都不“高”,但是很划算。如果麦当劳收你654.38+万的加盟费用,你做不做?一定要做。从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少了,回报率当然高了。你高兴,政府也高兴。即便如此,政府还需要花巨资刺激经济吗?(4)报酬是否合理,是否双赢。在奖励制度的设计上,对于通过拉人头获取利益的非法传销公司,第一个业务员的奖励提成比例最少,比例越高奖励越高。在销售人员结构上,往往呈现“金字塔”型,导致谁先谁后,最先加入的总是领先于后来者。即具有“不可超越性”。按照市场规则,第一个{垫底}的业务员应该拿到最高的比例。众所周知,现在保险金融行业乃至传统行业在销售中采用的都是“奖励机制”。奖励的方式也不像以前那样发个证书评个先进,多以奖金和晋升为载体。什么样的奖励制度是合理的?就保险公司而言,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是30%,部门经理的提成比例是3%。当本部门十个业务员的营业额为654.38+0万时,每个业务员可以拿到3万元,而部门经理拿到3万元,这是上下级双赢的局面。这是一个合理的奖励制度。MLM恰恰相反。(世通未来的发展定位是销售手机软件,代理商根据各自的销售业绩提取相应的20%市场差价,是合法合理的收入;就目前的招商阶段而言,直接协助招商的代理商有8%的招商补贴,间接上级代理商没有提成,符合市场规律。至于第二级10%-20%的差价利润,完全是传统销售方式的正常合理收入,并不是传销中的“打赏”。我们喝的每一瓶酒,用的每一盒化妆品,穿的每一件衣服。。。。。。在采用“代理制”的情况下,每一次消费,县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都有不同比例的市场差价利润。没有这样的市场回报,谁会出一大笔“加盟费”来加盟签约呢?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世通的奖励制度是完全合理的,是双赢的。(5)产品是否具有流动性,能否实现社会附加值:MLM产品一般不具有流动性,不能创造财富。购买该产品的目的是获得会员资格。世界各地都有真正的手机软件,其功能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尤其是在3G时代,可以降低上网成本,增强传输速度。对于普通的互联网消费者来说,不能说是最喜欢的,至少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购买欲望,从而实现社会流通,创造社会财富。需要说明的是,普通大众对高附加值的无形产品,也叫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认识不够,觉得不如感官可以感受到的有形产品直观。其实无形产品也是有流动性和价值的。这些品牌和“可口可乐”、“双星”的部分专利,都是可以转让和流通的无形资产。它们的价值是什么?世通软件也是一项智力成果,尤其对于提倡“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中国来说。(6)是否构成上下关系?这里所说的“上下关系”是指上级人员的收入是以下级人员的数量为基础的。销售公司经理的收入取决于下面业务员的业绩,是否构成传销所指的“上下关系”?如果是全国性公司,那就是传销。集团成立分公司算不算发展下线?招聘业务员是发展下线吗?如果是,那么只有总裁会直接推销产品。关键看人头线以下人数是不是主要收入。这个特性应该和“拉人头”特性结合起来。(世通的代理商都是独立与世通签订合同,他们分别与世通形成法律关系。无论他们是早签合同还是晚签合同,他们之间都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什么区别。你做你的,我做我的。完全不一样。)

3.综上所述,世通公司的营销模式不符合我国“传销”的特征,不应认定为“非法传销”。既然不是传销,就不存在“传销罪”的嫌疑。相信司法机关,包括镇江公安、检察机关,最终会做出符合法律的结论。

二。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当局和管辖权

谁是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律权威?立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如果超越了法定的职权和责任范围,无疑有越权管辖或滥用职权的嫌疑。

一般来说,查处非法传销的机关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销的认定技术性很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认定和查处更科学。只有构成传销犯罪,公安机关才有权会同工商部门“联席会议”启动刑事诉讼。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MLM条例〉中确认查处MLM的部门的解释函》和《禁止MLM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办理涉嫌非法传销案件的法定职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构成传销、达到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除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外,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处传销行为。(第十条以介绍工作或者从事传销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离开住所进行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显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涉嫌传销案件,必须符合“欺骗他人离开住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受理涉嫌传销案件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二、欺骗他人离开非法聚集的住所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以及“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MLM条例》)第4、7、8、9、10、13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九条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内容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条以介绍工作或者从事传销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离开住所进行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立案侦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的传销犯罪案件还涉及管辖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较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发生的地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物的地点。”住所”包括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

就世界范围的案件而言,其“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镇江,镇江公安立案的唯一法律依据只能是“镇江工商部门移送”,否则难以洗刷越权的嫌疑。

三、世人怀疑的原因:

浏览媒体、互联网等关于世通的问题,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依据”:1。资金链会断裂吗?大多只是简单比较广告收入和反馈的对应关系,然后得出“结论”,入不敷出。完全忽略了世通未来发展的多项主要营收方式,不仅仅是广告收入,还有网站收入、手机软件销售利润、业务平台收入等诸多营收点。按照世通的思路,理论上收入明显大于支出,也就是广告回馈,很赚钱。退一步说,以后即使世通不能按照合同支付代理商的广告反馈款,代理商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将来构成犯罪,那么“将来”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现在没有犯罪行为,不能以对未来的怀疑和推测作为“现在”调查的依据。每个男人将来都可能犯性犯罪,但这不能作为阉割男人的依据。代理投资和加盟是有风险的,实行代理制或加盟制的企业都有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是不是都在指责和干涉“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危害代理人未来的利益?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只能规范当前的行为。2.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在社会生活中,霸王合同格式的合同不在少数。为了体现公平,《合同法》特别规定,显失公平的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条款。另外,合同多么霸道,多么不公平,我们就是不跟他签,不受其约束;如果签订后发现明显不公平,则使用撤销权予以撤销。3.是否构成传销?之前已经分析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需要注意的是,怀疑世通传销的人,往往质疑世通在“投资阶段”的奖励机制,未必对世通的长期运营策略和产品表现有详细了解。如果现在世通取消招商系统,单纯卖手机软件,有没有类似的疑问?反过来说,这样的话,在3G还没有全面上马的今天,会卖给谁呢?谁来卖?这么多产品不都是先建立销售渠道,也就是招商,再推终端吗?我相信,无论谁的质疑是善意的、合理的,我们都不能指望每一个质疑者都是法律专家或经济专家。

四、本案例的启示:

世通事件虽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但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出于不同目的,将网络、媒体甚至公权作为博弈工具,凸显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和政府的宽容,显示了社会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趋势。作为世界通行证。面对警方的调查和社会的质疑,世通公司应反思造成今天局面的原因,积极接受警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说明相关情况,纠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制度,规范市场运作。相信警方和工商等职能部门会做出正确的结论。面对社会的质疑,要理解他们,宣传公司的战略定位,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代理商类似“传销”“招商引资”的宣传确实是社会误解的原因之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明确法律责任,转变职能,从过去的严格管理向服务转变,尊重市场规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市场营造法制有序的环境。摒弃“有罪推定”的固有观念,注重法律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不废不立”。

以上纯属理论分析,难免存在不足或局限性。我希望你能原谅我。

200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