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有什么区别?谢谢大家

“转让担保”和“转让后担保”有三个区别:

1.在权利转移的时间上,第24条的规定显然是借款合同签订至借款到期期间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形,与狭义上约定的权利提前转移的情形明显不同。这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也是分开定义的基础。

2.在权利状态下,让与担保在既得状态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后,授予担保取得的是标的物未来所有权的有限期待权,而不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未来这种期待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担保的效力。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期间,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有义务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但一旦违反这一义务,处分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保证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扩展数据:

转让担保的特点:

1.转让担保的排序居次与所有担保权益相同。让与担保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不脱离主债权,其效力也受主债权效力的影响。

2.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力转移给债权人。提前转让抵押物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目的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担保方(通常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基于占有的变更而间接占有抵押物,即不需要转移占有来转移担保,抵押物仍由保证人占有和使用。

3.让与担保的客体是广泛的。与抵押、质押、留置相比,让与担保的对象较广,如托收(如原材料、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等。)、集体财产(如企业、工厂的机器设备等。)、知识产权、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老店招牌等。)和一些新的权利。

4.这是一个非典型的保证。让与担保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设定,它不是成文法规定的法定物权类型,而是通过判例和学说确认其合法性而确立的担保方式。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相比,属于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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