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包括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发明人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广东省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评选。
中国专利奖是对在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套奖励。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候选人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任命。任期为3年。
评审委员会由专业评审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广东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不低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
省人民政府将给予每个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单位65438+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奖励2万元。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专利奖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支付。第八条申请广东省专利金奖和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
(2)申报项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权有效且稳定;
(3)专利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较高的技术水平或独特的设计,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4)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和环保政策;
(5)有相对完善的专利保护措施。第九条申请广东省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请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是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为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省专利奖:
(一)该专利曾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
(2)有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的纠纷。第十一条申报广东省专利金奖和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应当填写广东省专利奖申报书(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法定权利的材料;
(2)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提供独立的专利评估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对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申报广东省发明人奖,应当填写《广东省专利奖申报书(人类发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发明创造基本情况的说明;
(3)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提供独立的专利评估报告;
(四)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