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要求
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一致。标准中有误差要求的,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一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记录参数的补充或变更)。
3.被抽查车辆强制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2)标准无生产一致性要求时,应按型式试验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双倍抽检;如果双采样样品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型式试验样品的生产和数量无一致性要求的,应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对于破坏性检验项目,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抽取一个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双倍抽检;如果双采样样品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当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判定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出厂车辆合格证及上传信息一致。
(2)判断
经验证,符合(1)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不符合项,则确定一致性检查失败。
(3)样车(样品)
1.中介机构负责取样样车(样品)。
2.一致性检验的样车(样品)从企业的成品(零部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品车(样品)应由企业代表在样品密封单上签字确认。
(4)实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产品类型和项目范围。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计划,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补充。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制定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信息、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 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和客户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企业生产一致性报告信息。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从生产企业、营销、注册登记等环节选择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对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进行追溯和纠正,恢复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
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
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
7.企业限期整改效果的验证;
8 .企业《合格证》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
9.其他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内容(以上1至9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查报告;中介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企业自愿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遵循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验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相关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以下简称免检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免检安全技术检验。可申请免检备案的车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1)申请条件
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须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申请的汽车企业应为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并在公告中列出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车型应涵盖公告中所有生产地址的企业所有车型。
(2)申请的摩托车企业应是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并在公告中上市的集团公司,或独立企业(公告中有独立编号的企业),申请必须包括自身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委托加工企业;申请车型应涵盖公告中企业的所有车型(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所有车型。新增独立企业在取得生产准入许可满一年后,可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新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取得生产准入许可满一年后,方可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车辆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合格证、车辆识别代码(VIN)备案和使用等行业管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质量投诉。
3.整车企业应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整车企业应具有与其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4.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5.所有整车产品在量产时都能持续稳定地满足一致性要求。
(2)申请程序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愿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2.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机构组织检查组对企业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和批准程序
1.中介机构组织的检查组由车辆行业的产品专家、检验检测专家、具有汽车行业背景且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等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工日”是根据企业的规模确定的。
2.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审查
现场检查了解相关产品技术来源、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车辆识别代码(VIN)备案和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审查
根据《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评审表》(见附表2),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车辆生产场地和配置验证
检查车辆产品批量生产地址与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检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总成、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生产厂家等信息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记录表的一致性。
(4)车辆检测线的检查
检查检测线是否能完成新车注册的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
审查检测线的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次相适应;检测线布局是否合理;设备和仪器的精度是否满足测量参数的要求;设备和仪器的验证、校准状态和标识;审核检测线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满足存档五年以上的要求。
(5)在线检验前,样车应取自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
从通过企业自检的成品车中随机抽取样车,对检测线覆盖项目进行复检。当某型样车的一次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对同一项目检验加倍抽样;当双抽样车全部合格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6)关键总成和零件的强制检验。
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检验项目由现场检验组根据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确定。检查组抽取总成和零部件样品,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样品封存后,企业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检测机构。
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验程序
中介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在市场销售环节或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车辆进行产品一致性检验,抽样应覆盖企业各品牌、主要结构类型的车辆;样车封存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交由指定检验机构对所有强制检验项目进行评估或检验。
决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结论为“不通过”,否则,检验结论为“通过”:
(1)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执行产业政策法规不符合。
(2)在产品符合性保证能力评审中,被拒绝条款不符合,或一般条款不符合率超过20%。
(3)车辆生产场地与配置验证不符,对产品一致性有影响。
(4)样车在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取样,在线检测结果不合格。
(5)关键总成和零部件强制检验结果不合格。
(6)产品符合性检验结果不合格。
未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认真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
5.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提交检查报告(包括企业质量体系、产品检测等。)给中介。中介机构对检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测结果上报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办理免检备案。备案产品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免检安全技术检验。
(4)免检备案的变更管理
1.当已注册免检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工艺和加工方法的变化,关键生产设备的变化,检验线的变化等。),对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进行补充检查或复验。
2.已获免检注册的产品发生变化,涉及公告变更或扩大的,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按照公告的管理要求申请变更或扩大。公告中已批准变更或扩建的产品可自动注册免检,但该产品将是未来后续评估的重点。
3.该企业产品已申请免检。如果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能够满足新产品增加带来的扩大产能和检验能力的要求,公告批准的同类新产品可以自动申报免检,但该产品将是未来跟踪评价的重点。
(5)后续评估
1.产品免检备案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期满自动终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可重新申请并接受检验。
2.有效期内,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度报告。
3.在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将对获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进行一次跟踪评价,必要时也可随时进行抽查。
4.对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获得免检备案的企业和产品,在本细则实施后,可以进行跟踪评估,确认产品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免检备案。
(六)整改、停业或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产品的免检备案:
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不能达到生产一致性要求的;
2.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告、合格证、VIN等相关管理规定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度报告的;
5.在后续评估中发现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存在问题,对产品一致性有影响的;
6.在后续评价中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达不到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或者技术参数、配置、性能指标与公告中核准的不一致;
7.国家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8.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已过期,未重新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验的。
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撤销产品免检记录。
产品实施免检备案的企业,自公告取消之日起,自动取消产品免检备案。
备案免检产品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予以注册;超过2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中介机构负责提出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后,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
(二)各种记录(如计划、报告等。)涉及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均由中介机构备案。
(3)车辆制造企业应:
1.在管理中指定负责生产一致性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确认原型(样品);
4.合作提供各种资料、信息和相关资源;
5.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四)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技术工作的中介机构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委托。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从事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表: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