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作品的知识产权
表演者权,具体来说,就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a)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