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

首先,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集体名称”。

2.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是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统称为工业产权。

3.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译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体现在发明、作品、商业秘密和数据库中。如果研究这些智力成果,就会发现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具有无形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作品、发明和商誉,它们是无形的,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无形成果。这意味着获得物质载体并不意味着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同时转让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2.特定的排他性。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物权的排他性有许多不同之处。

3.时效性。知识产权的暂时性是指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创造性成果将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商标注册也有法定时间效力。权利人期满不续展登记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4.地域性。除非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有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国内领土。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产物,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所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除了版权不能自动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