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保护。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已达到ⅱ类水质的支流确保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奖励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二)依法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及排放标准;

(三)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四)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和评价,每月在市级公共媒体上发布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

(五)监督饮用水源的污染情况;

(六)监督污水集中处理经营单位、工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尾水排放;

(七)监督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水产)部门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渔业水域开发规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督河道采砂、淘金,监督水产养殖活动污染防治;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和监督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组织推进港口、码头和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韩江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岸线防护生态隔离带的建设和管理;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向城市堤岸倾倒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城市堤岸上进行可能污染水体的洗涤、洗车、洗浴;

(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船舶、驳船、港口、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查处水上违法作业的船舶和驳船;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督,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监督医疗机构污水和废弃物的处理;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勘查、开采和开采过程中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定期清理汉江流域重要水域内有碍水生态保护的漂浮物。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监察、财政、旅游、行政审批、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部门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跨领域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应急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