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的非诉讼途径有哪些?

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也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那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决纠纷的非诉讼途径有哪些?

和解:

诉前和解是指在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有争议的权利确定,被放弃的权利立即消失。和解一经确立,双方不得反悔,随意要求解除。然而,和解所依据的文件后来被发现是伪造或篡改的;和解事件已由法院判决确定,和解时当事人并不知情;当事人就有重大误解的重要争议达成协议的,各方均可请求撤销和解。

调解:

人民调解一般设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司法行政部门。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4 .不得因调解不成或调解无效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样,属于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是一种自愿的调解活动,根据现有法律,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协议。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仍应与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样。

行政调解主要指以下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个体工商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公安机关调解。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进行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审理,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和方法。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诉讼前不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在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组织,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的约定。没有协议,他们无权受理案件。

仲裁的优势:

1.自愿,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向谁、如何、由谁组成仲裁庭,仲裁的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领域的知识,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及相关技术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3.灵活性。因为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很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机动。

4.保密。仲裁应秘密进行。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双方之间的争端能够迅速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的快捷性使得仲裁的成本相对降低;仲裁不需要多级收费,这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和保密性使得当事人之间通常不会发生激烈的对抗,商业秘密也无需公开,对当事人之间未来的商业机会影响不大。

7.独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表现出最大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