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生效了吗?

股权质押已登记生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证券、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当在完成质押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29条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成立。

第441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成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45条

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