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留置权、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主要区别,求精辟,求真知灼见,然后恍然大悟,不可复制粘贴。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以及依法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内容。(详情请查法通。com)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拍卖价款中受偿。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来说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同时,房产抵押后,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人用房产抵押作为担保。大多数银行使用贷款。

抵押可以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设定通常需要登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抵押物的拍卖价格受偿。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权人。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不同。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让与占有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质押,并将质押通知债务人。以股份、股票或者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转移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出质,质押物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抵押对象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

(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的转让和占有。

(3)当事人自愿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者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对应的管理部门;以股份或者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五)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获得赔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清偿债权。

留置权与质押的区别;

(1)留置权是在债权未清偿前,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经纪合同),所以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押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2)留置权人占有、扣押动产是基于债务人未如期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必须为债务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权,实现债权;质押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到期未清偿时,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而不给予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返还原物,只能依据占有权返还原物;质押物被他人占用时,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权请求返还质押物。

(5)留置权因丧失或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押物因质押而丢失,无法归还。

(六)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如期清偿前,留置债权人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但允许协议排除;质押是当事人协议设定的,没有排除质押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