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要求我签署保密协议合理吗?

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内,不得受聘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为自己生产、工作。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