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的版权保护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三。新媒体中众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现有版权作品的授权IV。对新媒体相关传播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合法许可的发达国家对新媒体版权的保护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体制,也选择了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条约中的新权利。例如,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和欧盟各国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来规定公众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
伯尔尼公约和互联网条约
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1.新媒体著作权的著作权法立法进程
65438-0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法律文件。从65438年到0997年,我国开始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增加了一个数据库。
2.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省略
新媒体作品人身权保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新媒体作品财产权保护权、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发表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协调作者与公众关系、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一些国家针对不同种类的作品建立了许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如美国电影协会、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表演权协会(PRS)、日本文学艺术版权保护联盟等。
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国际化
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可以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只是法律界早就认可的物权的实用性。亚性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内法的范畴。各国保护信息产品的标准和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络侵权和执法主体的不确定性,必然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通过技术手段严格解释了法律管辖权,避免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技术手段并不能避免所有的法律冲突,它只能是法律规则的补充,而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和发展现有的冲突法规。
“安全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情况下,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获知侵权,有义务删除,否则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以及是否告知应当删除哪些内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通知-撤下程序”。“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领域。
“红旗”原则是“安全港原则”的一个例外运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明显的,像红旗飘扬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卸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也应当认为链设定者知道第三人侵权。技术措施的定义
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够有效控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设备、产品或者方法。
技术措施的类型是根据其用途分类的:第一,控制进入作品的技术措施;第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第三,识别未经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第四,制裁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按手段分类: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DRM)是一种保护新媒体内容的面对面未授权播放和复制的方法。主要是保护内容提供者对数字作品的非法利益和使用。DRM技术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添加使用规则并保护数字内容。其使用规则可以确定用户是否满足浏览数字内容的要求,并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限制内容的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