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的两种模式有什么区别?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两种模式是什么?
第一种保护模式是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登记知识产权的,将立即通知权利人,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担保的,海关将放行相关货物。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交申请和担保的,海关将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货物是否侵权。经调查,海关认定货物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认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如果调查未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海关将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自扣押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将放行货物,自扣押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将协助执行。
第二种保护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进出口的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和担保。海关应权利人要求扣留有关货物后,将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的发货人。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对被扣留货物进行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如未收到上述通知,海关将不扣留有关货物,但将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