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
法律主观性: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在国际上实施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在中国内地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其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含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65,438+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内地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南要求。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