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授权他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以下方式授权他人:

1,签名权。一般来说,署名权是精神权利最重要的内涵之一,是指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签名以示身份。此外,署名权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即作者有权禁止未参与作品创作的人署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制作活动中,以适当方式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者出处,以及基于该活动产生的作品。

2.继承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享有传承权,即传承人有权将其知识和技艺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

3、编辑权。传承人不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所以理论上,他当然不能在没有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改动文化作品。但传承人不是与文化传承无关的人。他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知道文化内涵。在很多情况下,他也是所有权群体的一员。因此,笔者认为,传承人应当对自己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编辑权。

4.表演者是对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的内涵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保护性能图像不失真。允许他人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直播和公开,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含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允许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者,应当享有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