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雷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申请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避雷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检测。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有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守信的原则。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并在其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申请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3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项,未因检测质量问题造成事故;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具有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一级资质。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三年完成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清单(见附表4)及气象主管机构的质量评估;

(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