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思维方式有哪些?
裁判思维是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探究裁判思维就是探究其基本规律。
中国的司法审判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有刑事法庭、民商事法庭、行政法庭等不同的法庭。
第二,
法官“术业有专攻”,不同审判背景的法官在审判思维上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很明显。具体来说,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的思维方式有以下特点:
(1)刑事审判思维特征
刑事审判的首要理念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不罪不罚。法律对定罪处罚的规定,法官无权补、类推,这个不能越雷池一步。在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中,几乎没有法官制定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表现。
其次,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即刑罚应为犯罪,罪刑不可失衡。
第三,刑事审判需要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2)民事审判的思维特征。
传统民事审判处理的是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等。在民事审判中,除了意思自治之外,它强调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诚实信用、实体公平和追求和谐。对于熟人社会来说,经济利益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家庭和邻居以后会相处,所以在处理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纠纷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实体公平。同时,在判决与调解的关系中也强调了调解的作用。甚至有些情况下要先调解,否则矛盾无法解决,不仅判决难以执行,事后当事人也难以和睦相处。传统民事审判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注重个案的社会伦理评价,与商事审判不同。
(3)商事审判思维的特点
商事关系更多的是陌生人,强调盈利和商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所有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都被假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商事关系的上述基本特征也要求商事审判有相应的思维理念。因为强调盈利和商业,商业试验更注重效率。在商业审判中,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保护利益本身就是对公平的追求。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准确理解商事主体做出各种复杂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隐藏在复杂文本背后的各方利益安排,明确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预期付出和回报。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利益纠纷和诉讼的根源,才能准确回应和评估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