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移交管辖权的条件是什么?

移交管辖权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存在转移管辖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所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对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决定,对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既能防止法院推诿或争夺管辖权,又能防止诉讼拖延,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当事人未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利,或者没有必要将案件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