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关务保证条例》在确定保证金额时,坚持了国家税收不流失、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的原则。因此,《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一是为提前放货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二是为办理具体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负担的最高税收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三是因转移、隐匿应税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而被责令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额总额;四是为免除或者取消对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扣留、保管而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格;五是为在依法应当追缴的罚款、违法所得或者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足额缴纳前离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金额、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