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是技术股东,以后赚的利润作为追加投资。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和利润?

技术入股是以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厂房等作为出资的行为。以技术人员作为资本股份投资于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从而获得企业的股权。技术股与资本股一样有权按股份比例拥有企业和股份分红。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不是按股份比例承担,而是由各方协商确定。

作为一种非货币形式的投资,最重要的是确定技术成果的价值。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真正的资本和合理的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定价、谈判定价以及两种定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定价是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投资者技术成果价值的定价方法,即量化技术价值的过程。谈判定价法是投资者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就技术的定价金额达成一致的一种方式。这种定价方法是投资者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

评估定价法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在技术成果评估定价文件中确定,出资人不得随意变更,有效防止了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定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认识不足,可能导致价格确定过高或过低,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公司的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厦门、四川等许多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技术投资要进行评估,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为防止投资者在实践中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规定必须采用评估。但在不涉及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实践中绝对坚持评估定价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目前我国技术评估定价不规范,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种是卖方以其智力和研发项目作为股份进行技术投资,共同研发新产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技术入股称为研发中的技术入股;另一种是卖方掌握的现成技术成果折股,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利益。这种形式被称为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客观上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有利于提高技术投资者入股的积极性,能有效调动技术投资者积极实现成果转化。但是,技术成果入股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客观存在的客体,很难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对其估价过高或过低都会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引发各种纠纷。

首先,股权变更追加投资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次,由于增资涉及利益分配,需要事前与技术股东沟通协商,避免双方崩盘,尤其是技术股东的后期增资很难把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投资方追加投资都涉嫌恶意排挤。一旦技术股股东比例过小,就有可能倒闭,对企业伤害很大。

目前还不如借一家公司作为流动资金,收取10%的年息,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