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详解?
——北京市赵晓璐律师事务所瞿伟律师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父母婚后赠与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情况
周晓结婚5年后,他的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周晓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吕霄在这所房子里有股份吗?
释义(3)原文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的解释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除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以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飙升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孩子买房,一般不会和孩子签书面协议,碍于面子。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害了已投资买房父母的利益。因此,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更为合理。
如果房产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按照父母双方出资份额,更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的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真实购房意图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应该归周晓个人所有。
2.转让前,赠与可以撤销。
情况
吕霄·横田在结婚前写了一纸合同,承诺把自己的房产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害感情,没有坚持办理过户手续。我不想几年后离婚。吕霄不同意把房子给小田,但小田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释义(3)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的解释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赠与合同在物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对于房屋赠与合同,房屋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仍然归吕霄所有。小田要求吕霄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房改是分不开的,属于父母的。
情况
10年前,唐笑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被改制出售。按成本价扣除服务年限后,房屋售价为65438+万元。唐笑和小邓拿出65438万元存款给了唐笑的父亲。他们从单位买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唐笑父亲的名下。去年,唐笑和小邓分手了,并要求离婚。小邓声称,房款是他们夫妻出的,房子也应该是夫妻分的。
释义(3)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的解释
“房改房”是指我国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向个人出售的住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房子的出售价格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这其实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职工。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员工,那么实际出资人和员工的关系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能主张房屋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但她可以主张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债权分割。
4.养老保险基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情况
小贾和罗晓已经结婚10多年了。因为小佳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他们用同样的积蓄给小佳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小罗当庭提出分割小贾养老保险。但此时,距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还有两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分?
释义(3)原文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夫妻以同一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在养老保险账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的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还没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一方主张将另一方未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应得”财产进行分配,这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的基本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进行了修正,明确了这一点。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佳未来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小佳的养老账户中,实际支付金额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个人婚前买房,婚后还房贷,离婚时房屋登记在册的,将获得升值补偿。
情况
2006年初,小王拿出所有积蓄,在父母的资助下,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小户型。2006年底,小王和小李结婚了,搬了新房子住。他们分担每月的付款。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现在双方正在闹离婚,小李主张房子原本是婚后所得,夫妻双方应分割房产。小王称,房子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现在房子升值了一倍,与小李无关。
释义(3)原文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同一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婚后双方为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的解释
众所周知,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双方。但对于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购买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为夫妻同一财产。因为买房的钱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开发商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以购房合同确认的债权都是婚前取得的,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物权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发生在婚前,且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房屋登记在买方个人名下,就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还款金额和房屋的增值要结合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房屋所有权人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双方偿还的金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及相应的房屋升值幅度,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对小李进行相应补偿。
2.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
小昭结婚前买了500克黄金。小昭和小刘结婚几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涨了两倍多。这些年黄金升值,小刘有分一杯羹吗?
释义(3)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的解释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双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所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价上涨)或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利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是对孳息归财产所有人所有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同时避免了实践中财产性收入是否属于投资性收入的争议。即在未来,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投资”还是“自用”或者两者都是无关紧要的。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小昭婚前购买的黄金在婚后增值,但增值部分仍属于小昭的个人财产。
三、亲子和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如果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根据必要的证据推断是否有亲子关系。
情况
吕霄偶然发现妻子小廖和前男友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自己5岁的孩子和前男友很像,于是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因此,吕霄以妻子对他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拒绝做亲子鉴定,理由是孩子懂事,会对他造成伤害。法院的判决会支持谁?
释义(3)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律师的解释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主张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证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父亲的血缘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父母子女这一重要身份关系的认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风险。《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否认亲子鉴定的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鉴定的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不配合法院审理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吕霄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他所生,而小廖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情况
怀孕5个月的小琪和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一时冲动,她一个人去医院做了人流。
小毕得知后非常气愤,以小琪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判决支持小毕吗?
释义(3)原文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律师的解释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生育或不生育。特别是对女方来说,是否要孩子可能会直接影响她的健康。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就有可能导致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离婚。但如果丈夫擅自终止与妻子的妊娠,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如何解决其他常见问题
1.协议离婚失败,“协议”无效。
情况
小刘因与小杨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刘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和银行存款都留给小杨,小刘“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当他们拿着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反悔了,表示绝不离婚。小刘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公平分割财产。小杨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也要按照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份离婚协议有效吗?
释义(3)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财产。
律师的解释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以期顺利离婚。但由于种种因素,双方未能按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该让当事人重新考虑,反复协商。只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自愿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视为附条件成立。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对夫妻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未按离婚协议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不生效。法院不能根据这个约定分割财产,而应该根据婚姻法的认定,对夫妻* * *有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溢出来的水是无法收回的。
情况
小吴和小霞有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做生意需要资金,于是通过房屋中介将家里一套位置较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卖给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亏了不少钱。妻子小霞在知道房屋被出售后,认为该房屋是双方的同一财产,未经其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遂将丈夫和买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返还房屋。小霞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释义(3)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的解释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出售和抵押,由夫妻双方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配偶主张收回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配偶主张原房屋登记方在离婚时擅自处分房产,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霞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小霞如与小吴离婚,可要求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是存在的,也有财产分割的特例。
情况
小燕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得了胃癌,花了好多钱做手术。医生说手术后必须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来阻止癌细胞扩散,非常贵。小燕认为癌症治不好,花巨资买进口药也没用,所以主张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燕告上法庭,要求夫妻* * *有财产治病。但多年来,小桃年在感情上不想与萧炎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吗?
释义(3)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同一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婚姻财产或者伪造婚姻债务,严重损害婚姻财产利益的;
(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的解释
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都有支配权,不需要分割。即使分了,夫妻还是有相同的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一样。但是,当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债务,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和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在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一方可以支持离婚。
本案中,肖涛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只要财产分割不损害夫妻债权人利益,小陶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