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和易信在功能上有很多雷同,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或者其他?
您好: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需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微信和易信在功能上雷同并不意味着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专利,如同不同品牌的彩电的功能大同小异,QQ和MSN有很多相似之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的载体而非思想,不同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开发软件时可能有相似的思路,但只要是合法开发并且没有窃取、非法使用另一方的专利,就是合法的。
希望答案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