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审评指南的决定(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2号)

《关于修改〈审评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导演田力普

2009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审评指南的决定

对第四编第一章第五节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五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和禁止就业

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庭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案件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代理人;办公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办公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和扶养关系的亲属。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辞职后三年内,以及其他人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当事人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上述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