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义务一致、激励约束并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环境良好、资源节约的原则,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分配导向,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为参与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路径选择、创新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型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时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指标体系。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可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进行评估,并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估。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公开* * *享受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服务标准,免费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束时向有关科技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核心部件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设备的研发。第九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自主处置其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该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有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科技成果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市场收益可以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第十条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步骤、权责、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经公示后,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