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侦查、审判和监督,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重大关切,依法惩治金融安全、精准扶贫、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法治四川建设,为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第二,规范案件的移送和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毁灭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抄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材料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将主动作为与受理移送相结合,畅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侦查权,确保执法必严、有罪必罚。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毁灭证据、转移或者隐藏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及时书面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开展调查,依法立案审查,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可以依法分别提出意见、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该机关。第三,加强合作与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梳理、细化、明确本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要求,提高移送效率和移送案件质量。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征询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办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通报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应用,完善信息录入、对接和利用机制,提高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四、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仍拒绝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必要时依法立案调查,并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跟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涉嫌犯罪案件而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或者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回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将结果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查询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索取相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五、加强人民政府内部监督。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投诉案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立案案件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