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目前,在我国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上自然处于劣势。特别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为主的非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的劳动报酬被压低到极限,他们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被剥夺资本。
■现行工资制度的特点是工资水平低,工资增长机制僵化,缺乏制度保障,导致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了国有单位职工的非正常收入;薪酬结构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与年薪比例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差别,缺乏激励约束功能。
在我国,对收入分配不公引起的公平分配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也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越来越明显。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重点分析现行制度和政策的缺陷。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根据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原始贡献所获得的相应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是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养老金、救济金、津贴、转移性收入和支出。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比较,可以得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影响的两个基本判断:第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主要分配渠道,其公平性对收入结果的公平性具有决定性影响;其次,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且呈递减趋势。可以推断,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层面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的缺陷助长了分配不公。
这两个分配层面的问题,在形式上表现为分配秩序混乱,收入差距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从收入分配的不同层次来看,产权制度应该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或者说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
财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现代经济学所讨论的“财产权”不仅包括通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还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分配收益的权利,以及债权、知识产权和一切交易中的权利。收入分配无非是产权收入的分配,所以从更广的角度来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到西方经济学,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产权制度都被视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其在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其他经济制度基础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肯定。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基本功能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分配效应。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都是产权制度的变革。这次产权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分配方式向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转变;收入来源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经营性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结构中的比重提高。
现行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产权不完整,主体错位,造成分配制度不完整,分配行为混乱。产权残缺和主体错位将直接影响产权的激励功能和产权制度的效率。这在传统国有经济中表现突出。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空虚的,因而是不完整的。他既不能用手投票来约束用户,也不能用脚投票来转移所有权,所以资产的盈利性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具备的或不完全的。作为国有经济的经营者,一方面可以代替他人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内部人控制”),形成产权主体的“错位”;另一方面,他的收入不能与经营业绩完全挂钩,即他的经营权不完全(权利、责任、利益不对称),表现为产权不清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延续至今,“所有者缺位”和“政企分开”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真正形成。集体经济尤其是乡镇集体企业也存在严重的“产权模糊”问题。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已成为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些常见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如年薪制、期权激励、股权激励,时断时续。或者在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备,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的情况下,仓促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等向少数经营者倾斜的分配模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目前农民只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而没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并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也助长了政府批地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营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农民却无法从中受益。
——“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以及它们的结合并没有真正打破问题。一是要素市场不完善,导致要素产权无法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理论上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其前提条件是市场充分竞争、信息对称、要素产权清晰、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目前,我国要素市场仍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不具备成熟市场的基本条件。要素产权的交易和流动往往受到行政力量的阻碍,特别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平台没有搭建起来,使得各种要素的贡献没有按照公平的市场价值充分实现,产权利益被扭曲。二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和机制没有被打破。在生产要素中,除了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关键是技术和管理如何通过“技术资本化”和“管理资本化”参与分配过程,需要探索有效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第三,劳权劳动者保护制度缺失,劳动力价值被严重剥夺。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其所有者权利和劳动财产权也应该得到维护。然而,在当前我国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上自然处于劣势。特别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为主的非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的劳动报酬被压低到极限,他们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被剥夺资本。
——单一的国有投资体制是基础设施领域行政垄断难以打破的重要原因。投资是产权的实现和延伸。目前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的空间和渠道尚未打开。国有投资主体单一是我国行政垄断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原因。垄断经营必然产生垄断利润,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和资产运营效率,也不利于公平分配制度的建立。基础设施领域单一国有投资体制的改变取决于国有产权制度的根本改变。
(2)工资制度
除了非公单位的薪酬制度,我国在国有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实行以政府为首的薪酬制度。因为国有单位的人员规模仍然巨大,其工资水平和规则仍然对社会收入分配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现行的工资制度是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经过不断调整和改革形成的,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体制的色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仍然相去甚远,具体表现为体制内僵化、体制外失范、激励不足与约束乏力并存。具体表现为:工资水平低,工资增长机制僵化,缺乏制度保障,导致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了国有单位职工的非正常收入;薪酬结构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薪比例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差别,缺乏激励约束功能;国有企业工资管理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干预不当和约束不力的问题并存;劳动力市场对非国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现实中大量企业侵害职工权益。
(三)与再分配相关的制度缺陷
1.社会保障制度
(1)覆盖面不足,受益人群主要是城镇正规单位职工,而非正规部门、非主流群体和农村居民基本没有或只有部分社保;(2)制度不统一,存在社会保障“双轨制”。除了城乡分割,城镇还存在企事业单位的体制差异;(3)缺乏制度保障,社保法没有出台,社保基金的缴纳和征缴没有强制性约束,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2.税制
(1)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税收政策不完善,存在城乡居民之间、高低收入人群之间、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2)税务处理差别较大,费用扣除不合理;(3)税制不完善,缺乏与财产及其收入相关的税收设置;(4)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水平难以提高。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转移支付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较弱;(2)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包括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不明确;(3)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4)转移支付和分权管理有多种形式。
4.“三次分配”制度
私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还缺乏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进入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机制。
(四)非收入分配相关的制度缺陷
1.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体系
(1)城乡分割、国有与非国有、正式与非正式员工分割的“三元”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与政策;(2)高端和低端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3)以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为重点的就业服务体系。
2.公共教育系统
(1)财政投入不足,向公众乱收费,公立教育质量流失;(2)财政资金的投向和结构不合理,阻碍了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3)差别化的教育政策加剧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的贫富分化。
基于上述相关制度的分析,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城乡二元、行政主导、秩序混乱、缺乏公共福利。直接原因来自于制度目标的模糊性、制度框架的不完备性和制度路径的“双轨”。除了生产力因素之外,制度性根源还在于转轨时期的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体制在不成熟的市场化体制下。政府职能的缺位和越位贯穿于所有相关的制度问题。
二,现阶段中国公平分配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
目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利益相关者的日益多元化,社会将转向多中心时代。这意味着市场配置资源和决定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将得到加强。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本等要素配置的市场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要素占有不对等导致的收入差距才刚刚开始。城乡二元结构、行政垄断管理、制度腐败等深层次的制度性弊病短期内仍难以彻底打破和消除,并将从反面继续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完善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结构的再分配制度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必须尽快转变职能,承担更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高度公平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发达的经济实力分不开的。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现模式。比如美国:收入分配差距适中,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瑞典:收入分配差距小,社会保障高;韩国:收入分配差距低,社会保障低;俄罗斯:收入分配差距大,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虽然这四种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中国,但这些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制度特征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对公平目标的理解和确定。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公平与发展”为主题,指出社会应该更加重视机会平等而不是收入平等,机会不平等是深层次的原因,而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我们认为,这一命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意义。
所以,现阶段我们需要的“公平分配”是指在分配中保证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在没有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条件下形成的收入平等是无效率的,因此是不现实和不可持续的;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不符合社会的终极目标,进而会影响机会和过程的公平与效率。
这样,我国现行的公平分配制度模式,应立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倡导在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前提下促进收入平等,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和环境、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方面的主导作用,努力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所有人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就业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