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履行职责

最近西南某“著名”教授、律师发了一篇文章,引起了律师们的激情。他对委托人的道德批判,对证据的隐瞒,可能真的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我们认为,要成为一名基本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被告

尊重被告人是刑事辩护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种尊重来源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人格。虽然很多被告人做了一些出格的事情,比如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等案件,有些犯罪行为很残忍,我们其实心里很鄙视这样的当事人,但是无论如何,在人格上还是要尊重对方。平等尊重的沟通,才能给对方带来更多的信任。如果律师和被告之间没有信任,这将是一场败诉的官司。

我见过很多律师在看守所见面就训斥被告人,甚至见过律师在看守所和被告人吵架。很多律师在法庭上批评甚至辱骂被告,这是辩护律师不自信的表现。

其实律师也是老百姓,容易生气容易发火,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个特殊的行业里,他们大多脾气不好,当然也敢于和公权力作斗争,所以没有一点脾气是不行的。

以我个人的经验,当我感到愤怒的时候,有三种情况。第一,在了解案情的时候,觉得被告没有说实话,欺骗了律师;第二,被告没有理由反对你的辩护方案;三是让你做违反法律和职业规范的事情,比如带物品,带香烟。

欺骗律师,无理反对好的辩护方案,会影响整体辩护效果。一定要耐心解释,如果对方和家人都反对,一定要想替代方案。毕竟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想法。我个人拒绝带香烟和东西,大部分家属和被告都能理解。

更没有必要在法庭上批评侮辱被告人。被告的言论或行为确实不当。如果法官不说话,为什么律师要插手?

第二,不做道德上的批判。

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道德批判没有法律依据。记得庄莉案,公诉人当庭指控庄莉嫖娼,引起实务界包括理论界的强烈反对。庄莉案的公诉人后来解释了被告证词的可信度,这在英美法系属于证人品格证据的范畴。而品格证据在我国没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证言等言词证据规定品格排除规则。

当然,无论是在辩护过程中,还是结案后,律师对被告的道德批判就更没有必要了。西南曾教授在文章中反复强调被告人的淫荡,如何敛财,如何“十恶不赦”,如何虚伪等等。虽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觉得被告确实有这个问题,但不能对其进行道德判断,律师绝不能成为第二个“控方”。

对道德判断最重要的反对意见是,它与本案无关。律师只关注被告人的犯罪是否构成,不关注被告人的道德好坏,道德规则只能是自律,不能是他律。三、律师应提交任何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应该提交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即使控方反对,这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提交证据似乎是业内的一种“常识”。一直以来,各种所谓的培训,各种大律师的出庭陈述都在鼓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应该提交证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团队曾经办理过一起诈骗案,我们收集提交的证据比侦查机关还多,我们的卷宗材料比检察院装订的还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观点,被告无罪回家。当然,律师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护好自己。这是后话,这里不展示了。

事实上,我国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证据。检察机关的证据可以当庭撤回,但作为律师,你撤回不撤回我不管。即使他撤回,我们也会重新提交。

第四,不要舔狗。

“舔狗”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被尊重的,无论是事业还是爱情。刚入行的时候,有一句话评价律师的执业,印象深刻:男律师鞠躬,女律师调情。经常会碰到一些莫名其妙的观点:律师理性沟通律师是公检法的助手之类的,大意是律师要尽力配合他们办案,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换来一个好的判决。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来找茬和吹毛求疵的。近年来程序性辩护的兴起就是对这种论调最好的批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利,即独立于公检法和支付律师费的一方。为什么要强调独立于支付律师费的一方?比如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费用由政府出资,律师不能因为政府出了法律援助费用就听政府的辩护意见。

当然,我们也可能妥协。个别家属害怕律师在挑刺过程中被办案机关打击报复,私下要求律师不要批评他们的程序违法。去年我们办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江苏徐州某县公安人员登录嫌疑人账户,私自出售“电子币”,用私人账户收取出售电子币的“赃款”。因为我们坚持要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会议,办案法官背着家人说,建议更换美国律师。全案律师团队认为办案人员违法,但家属害怕他们打击报复,不希望律师起诉。

是否在程序上妥协,律师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在贺州,我们有过一起村民因土地使用权纠纷阻挠企业建设的群体闹事案。二审时检察院出具的证据涉嫌伪造非法证据,但在法庭阶段持续了近一年。我们征询了家属和被告的意见,家属不同意再拖延非法证据排除,所以律师团队也选择了妥协。

一味强调配合办案机关的意志,甚至揣摩他们的想法,服从他们,都不是律师的义务。当然,律师对办案人员的异议要有理有据,不能凭空想象和盲从。所以大家都说一个案件要有好的辩护效果,必须具备三个因素。第一,法官责任心强;二是坚持抗争的家属和被告;第三个是有良心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