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ATT的成就与不足有那些体现?
成就
尽管GATT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国际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也没有规定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来审理缔约方之间的争端。但是为了保证缔约方在总协定下的利益不受侵害,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GATT文本中有第22条与第23条两个事实上的争端解决条款,后来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由第三者——工作组、专家小组审理、裁决解决争端的程序。总协定在其存在的近半个世纪里,解决了数百起贸易争端,极*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其早期的成效尤为显著。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成功的,堪与它的另一更伟*的成就——关税减让(从平均40%的税率降至4%左右)相媲美。据统计,到1993年为止,GATT裁决的案件达230多起,其中关于“数量限制”的争端75起;关税减让争端53起;关于“国民待遇原则”44起;关于“利益损害”的44起;关于“最惠国待遇”的40起;关于“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27起;关于“反补贴”的25起;关于“出口补贴”的15起。这些案件由专家小组裁决的达115件以上,专家小组断案的成功率在90%左右。正如美国著名教授休德克评价的“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从总体上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提供了保障,使得总协定基本上得以贯彻执行。发达缔约方,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使用者。从争端的事由或内容来看,农产品贸易是产生争端的主要事项。向缔约方全体呈交的专家小组报告,绝大多数都获得了通过,对于所批准的裁决而言,除极少数外,都得到了有效实施。从争端解决的效率来看,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断案的平均速度是10个月,与某些耗时较长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和国内解决程序相比,这些平均时间并非不合理。发展中国家的投诉成功率*体上不低于发达国家的投诉成功率。可以说,保持如此高的成功记录和受理如此多的争端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不足
尽管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调整各国的经贸关系,促进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尽善尽美。可以说从总协定诞生以后,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缺陷一直受到各缔约方的指责。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及实际运中遇到的难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
自东京回合以后,在总协定争端解决基本程序以外,又形成了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争端解决特别程序体系。由于当时非关税壁垒协议的谈判是分小组进行的,各小组没有进行充分协调,使得各个特别程序与基本程序的关系不明确。几个争端解决程序的并存,使得整个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显得沉重、繁杂,容易产生“管辖权”冲突或造成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散性。这种各种守则或协议中争端解决程序各自为政的现象被称为“巴尔干化”。此外,总协定争端解决一般程序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和规定特别程序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也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
2、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
多年以来,各缔约方对争端解决机制最*的意见是争端解决过程太慢、拖延阻挠。以致于许多当事国不愿意把时间性较强的案件提交总协定解决。这对总协定的威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拖延和阻挠有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家小组成立阶段的阻挠或拖延;第二,因阻挠理事会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而产生的拖延。根据《东京谅解》规定,缔约方要求成立专家小组,该专家小组须经缔约方全体批准后才能成立。这种协商一致原则为被诉方单方面否决阻碍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来拖延争端解决提供了条件。专家小组报告只有经过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的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专家组报告通过需缔约方协商一致等于给予了败诉方阻挠专家小组报告通过的权利。“协商一致原则”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致命的弱点,使得被诉方或败诉方对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拥有否决权。此外,争端解决程序过程缓慢的原因在于各步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不少学者希望对解决争端的每一阶段以及全过程都作出明确的时间限制。这个问题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的管辖权有限
关贸总协定的管辖权仅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对于某些领域如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某些重要的敏感性商品如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无管辖权。
4、实体法规范的混乱
总协定实体法混乱是总协定争端解决活动中最棘手的问题。总协定是由一般规则和例外规则组成的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定。在急剧变动的国际贸易关系中,为了维持建立在“条约必须信守”基础上的法律正义与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各缔约方眼前贸易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总协定根据各种现实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成为一个由各种文件组成的庞然*物。这个庞然*物充满活力和灵活性,结构复杂,但难以在各种规定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使其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找到可以正式适用的明确实体规范,这在农产品的贸易、保障措施、最惠国待遇例外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世贸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解决争端的程序法规范是相互依存的,实体法规范的混乱,必然影响程序法的运作。
总协定争端解决的成就和问题表明,在一个日益世界化的贸易组织中,争端解决透支涉及各种因素和面临许多矛盾。长久以来,在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活动中,围绕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及手段的基本政策,一直存在争论。*致可以分为三*派别:务实派、默守法规派和拆衷派。务实派认为,法律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毫无作用,主张用谈判的方法来解决争端,扩*总协定的行政职能,尤其是加强秘书处和总干事对国际贸易制度的监督作用。欧***体和日本传统上对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活动的态度更接近于务实派。默守法规派与务实派相反,他们认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总协定都是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典范,是崇尚法律的国际体制的样板,是法律和国际义务。所以他们主张,所有国际贸易争端应依照法律规则解决,尤其是以仲裁或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强调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专家小组程序的司法色彩。美国和除欧盟、日本以外的其他缔约方及多数发展中缔约方传统上都属默守法规派。折衷派虽然承认在国际贸易中法律有一定的作用,但更强调法律的局限性。事实上,国际争端是复杂的,有的是事实争端、有的是法律争端、更多的则是政治性争端与法律争端交织在一起,需要采用实务方法与司法方法相结合的解决办法,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强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并为之成立了争端解决谈判组。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一个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