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长期未决案件的对策

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不仅给法院带来负担,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如何妥善清理这些积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探究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笔者对某市B区法院近三年来审理超过一年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司法鉴定久拖不决一直是影响超期案件的主要诟病之一。

1.加大鉴定申请审查力度,严格举证时限。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关联性,对不需要鉴定的事项启动鉴定程序,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确需鉴定的,应当根据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的需要,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明确规定举证和支付期限,说明当事人拖延举证和支付的不利后果;承办人应事先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核实后作为鉴定依据,避免重复鉴定耗费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适当限制当事人重新鉴定和启动的权利,减少重复鉴定。首先,重新鉴定必须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有瑕疵,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其次,笔者建议建立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鉴定结论达不到预期而导致当事人经常要求重新鉴定的现状。再次,重新鉴定费应该是“惩罚性”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从引导当事人审慎诉讼的目的出发,可以规定,重新启动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纳,且对案件判决无实质性影响的,本次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最后,要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无休止的重复鉴定。考虑到保护双方权利和诉讼效率的平衡,一般以两次为限。

3、完善涉外委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当事人的约束。不配合评估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在关于对外委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的后果明确的,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可以参照法院不预交诉讼费的处理办法,出具预交鉴定费通知书,明确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鉴定费的,撤回鉴定申请,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对恶意阻挠鉴定工作、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依法属于自己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NPC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申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