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能源供应体制改革1000字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增长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的关键时期,能源发展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转折点上,到了由“大”到“强”的关键阶段。这一根本性的重大转变是中国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我们必须以更长远、更广阔的视野清醒认识和未雨绸缪,从能源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握国际竞争的新定位和新优势,确立能源战略的重点和措施。

1.制定能源战略,明确2050年发展方向和路径。

建设能源强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从全球视角制定长期的、全国性的、可操作的能源发展战略:立足未来50年,至少考虑到2050年。根据能源发展规律,一种新能源在总能源供给中的比重从1%上升到50%,平均替代周期为1,000年。大型能源系统的建设周期一般需要20-30年,新能源从开始研究到推广应用的周期需要30-50年。因此,能源发展必须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基于整体规划。一是协调能源与经济发展,既要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制定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合理的发展速度、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统筹国内外,既要发展全球多元能源供应体系,又要立足国内解决能源缺口;第三,协调能源、资源、交通等外部因素,尽快建成新的煤炭运输通道,即准格尔至济宁-正蓝旗-多伦-围场-凌源至绥中直召湾,确保曹妃甸和直召湾成为我国能源通道的咽喉位置;第四,统筹各能源部门和环节发展,合理规划煤炭运销,合理安排火电和核电,统筹电源和电网发展。立足国情,坚持因地制宜。大型基地的建设和长途运输不是唯一的途径。从发展趋势看,应该鼓励小型、低压、分散和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对于不具备长途运输条件,不能就地吸收的,可暂缓开发或备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以经济为基础,形成节能优先的体制和机制。按照科学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的原则,合理控制能源消费的增长速度和消费总量。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抓住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提高整个能源供给的技术附加值含量。

2.完善能源保障体系,确保能源安全供应。

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安全的能源安全观,充分重视油气煤核供应安全,为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提供能源保障。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石油安全。一是加强国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持石油供应的长期稳定;二是尽可能加入国际合作框架,全面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积极参与期货和现货交易,把市场作为获取石油产品的主要手段;第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和预警系统,同时建立和完善现货储备,抓紧建设石油期货储备;第四,把金融安全和石油安全放在一起考虑,建立外汇储备和石油储备的转换机制,使国内庞大的外汇储备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石油石化企业,争取国际石油定价权,有效规避国际油价风险;第五,积极稳妥推进石油替代。提高煤炭安全、高效、清洁开采和利用水平。在完成煤矿管理体制整改的基础上,要着力解决煤炭安全生产问题;煤炭发展从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为建设安全、高效、现代化的煤炭工业。建立铀储备机制,建设第一批储备。加快国内铀矿资源的勘探,在保持一定储量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利用国外铀矿资源。建设安全、经济、稳定、智能的电网和电力系统,提高电网抵御军事打击、恐怖活动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有效解决结构调整问题,为优化能源结构奠定基础。

能源结构的重大调整需要很长的时间。欧美等国家用了20多年才实现多元化,大幅降低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为了优化中国的能源结构,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吸取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教训,在确保安全和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审慎发展核电。首先是确保风险可控。建立控制安全可靠性、核废料处理、环境影响和核燃料供应等风险的有效机制,完善新建电站的预许可制度,全面评估安全可靠性,并为公众提供参与评估的机会。二是尽快实现关键部件国产化,加快核电设备设计制造自主化步伐,打造以核电型号设计为主导的中国核电设计、生产、供应产业集群,注重标准化。三是加快核电人才培养。创新机制解决水电有序开发和生态保护移民问题。一是鼓励各投资主体组建覆盖全流域的股份制开发公司,以效益最佳为原则优化开发序列,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调建设。第二,注重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改变单纯补偿移民的做法,推进移民土地流转权转化为资金投入的改革,切实维护移民权益。协调支持新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一是建立新能源发展协调机制,统一协调新能源政策,避免出现多项政策影响政策整体效果的情况。二是调整政策支持重点,从支持规模转向支持技术进步,从支持中游产业和装备制造转向支持上游R&D和下游应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商业化运营。把发展天然气作为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是调整目前天然气依赖石油的发展战略,出台政策支持天然气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二是大力加强天然气输送管网和终端消费发展,统筹天然气上中下游规划,尽快建立公平灵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第三,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煤层气和岩气开发市场,统一煤层气开发的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使煤层气和非常规天然气成为重要的补充气源。四是将储气库建设纳入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做好储气库选址和建设工作,确保供气安全。

4.确立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全面提高能源效率。

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允许高耗能企业选择自愿减排协议减少排放;充分利用CDM机制获得国际减排资金,承担节能减排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逐步引入碳银行体系,建立区域和重要企业的碳账户,鼓励碳交易。建立绿色税收制度,通过财税手段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税和环境补偿标准,将环境破坏和资源枯竭的成本反映到能源价格中;降低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甚至征收出口关税,减少以载能产品形式出口能源;提高能源消费税,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研究开征碳税,对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贷款贴息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率行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传统火电机组改造升级,推广洁净煤利用技术,提高发电效率。根据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科学安排中西部地区节能减排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手段。确定行业能耗标准,实行优胜劣汰。确定各行业的先进能耗基准作为奖惩基准,使行业节能有标准,避免年底突击“冲刺”指标。

5.加大能源科技投入,明确相关技术路线。

增加能源领域科研投入,大幅提高能源研发投入比例,鼓励创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织重大能源问题的科技攻关,研究跟踪重大能源技术的变化趋势,实施重大能源项目的技术论证,明确相关技术路线和发展目标。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资金参与新能源技术的研发;鼓励能源企业自主研发,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税收优惠,为能源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大对能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努力降低能源技术商业化应用的成本。

6.培育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能源企业。

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催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跨国能源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使其成为能源企业的生力军,拓宽能源企业做大做强的新机制。改变央企经营业绩考核方式,根除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宣扬政绩的行为。对竞争性领域能源企业,不再考核利润总额,而是考核单位资产利润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引导竞争性领域能源企业追求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安全水平;对电网企业等垄断领域的能源企业,不再考核总资产和利润总额排名,改为考核机组有效资产输配电水平,引导电网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其积极消纳风电等新能源电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能源企业走上内涵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7.深化改革,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制度是实现战略和规划目标的保证。“十二五”期间,体制改革必须有新的突破,这是确保能源发展由大变强的关键环节。建立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只有建立一个全新的、权责合法、功能清晰、符合国家长期战略发展、改革和国家能源安全要求的现代能源管理体系,才能实现历史性变革和大跨越,为未来几十年的发展奠定高效、现代化的制度框架和基础。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要逐步弱化。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管理能源信息的统计发布和预测预警,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支持能源技术进步。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引入有效竞争机制。一是在电力行业,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同网同质同价的新电价体系,形成电网吸纳新能源的新体制。二是在油气行业,加快油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减少政府对油气价格的直接干预;成立全国性的管网公司,输配分开,打破地区垄断,鼓励三大油气集团相互进入对方地区开展业务,形成全方位竞争格局;放宽对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石油化工、石油流通等领域(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管网设施价格监管;建立和完善石油安全预警机制和战略石油储备体系。第三,在煤炭行业,建立煤炭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促进洁净煤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我国煤炭行业在国家能源战略全局中的基础地位得到体现。

8.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能源改革和发展。

能源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为新的能源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为能源企业的繁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的新体制格局;建立一套能源法律原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调整能源生产、管理、市场、价格和安全的法律关系,规范能源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能源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难点问题。能源立法的重点应立足于推进和规范能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能源市场化改革。当前,能源行业改革已经到了关键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成为深化改革的制约因素。政府部门是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改革的每一个关键步骤都取决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能源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政府如何依法管理能源和推进改革。能源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总体思路必须清晰。一是立法和改革同步;二是制定立法计划,分步实施;第三,在先立上位法后立下位法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迅速建立一个成熟一个;第四,积极支持地方能源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第五,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