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如何规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WTO协议主要约束和规范成员政府的涉外经济行为,而这种涉外经济行为主要是指成员政府决策和立法的实施过程,而不考虑其决策和立法。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成员主导的、无权力决策的国际经济组织,WTO本身并没有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更没有对成员的决策和立法指手画脚的权力。世贸组织的所有权力,包括其作为一个正式组织的法律人格,都是由成员国政府赋予的。它只是一个为成员国政府,确切地说是为成员国的谈判者提供服务和法律咨询的机构。因此,世贸组织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超国家组织。在WTO这个基于游戏规则的国际俱乐部里,只有“你能做得更好,对各方更有利的事”,没有“你必须做的事”。事实上,世贸组织协定及其规则对其成员的实际约束力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贸易政策和法规,特别是世贸组织成员政府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通报和相互商议、相互反向通报(即相互向世贸组织“小报告”),这正是世贸组织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所在。
基于此,那些成员政府,尤其是中国等经济转型国家,尚未退出权利经济、审批经济和垄断经济,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法治经济和开放经济还不到位,应该特别注意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约束和转变。基于这种考虑,作者在1998年3月提出了“中国入世第一”的战略观点,并在2001年7月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入世政府必须先入世,但入世观念最重要”的观点,在全社会引起反响。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从中央部委、直属局到地方省市,清理行政审批和定价权,调整、修改和完善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规章,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中央层面涉及政策法规文件2300件,取消行政审批权789项。地方政府也取消了部分审批权力,试图建立“一站式”或“一窗式”的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解决政府职能重叠的问题。然而,我们仍然可以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清楚地看到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的条块分割的痕迹。
面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困难和曲折,面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长期粘合过渡,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新兴社会知识“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是应对入世的关键”提供的难得机遇,通过依法行政(即行政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WTO的基本规则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WTO建立协议及其附件协议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法律体系。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规则,作者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现状和经济转型的艰难处境,将WTO协定的内容抽象、提炼、概括为五条基本规则。
1.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这一基本规则是世贸组织存在和运作的基础,也是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石,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互惠互利。核心是成员之间、商品、服务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之间、成员之间不能有歧视(即非歧视),不能有“免费的午餐”(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享受的权利多于承担的义务)。这个规律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平等,二是“内在”的平等。除了上述两个层面,这一规则还可以衍生出第三个层面,即“内部”平等,基于中国国内市场准入和商业环境的现状。这一层似乎对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只要产品是在我国关境内生产的,依法纳税的法人和守法的自然人就应该在政策法规上享受平等待遇,实现“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竞争面前人人平等,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这三个层面的内容不是WTO规则所涉及的法律义务,而是取决于各成员内部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体系。只有上述三个方面一视同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
这一基本规则对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净化市场环境,清理差别、倾斜和优惠政策法规,消除条块分割、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打击假冒伪劣、铤而走险、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这也要求重新确定政府的职能、角色以及行政目标和任务。
2.公开透明,统一管理。这一基本规则旨在要求成员国政府的涉外经贸决策和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可预见性、统一性(基于统一大市场的分工与合作的统一性,而不是计划经济的“一刀切”)、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求在涉外政策法规的实际执行中,工商界应有知情权、参与权、咨询权甚至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以利于贸易的正常进行,避免。涉外政策法规的公开透明,可以保证WTO协议和规则在成员关税领土范围内的任何地区都能得到有效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不会出现“天高皇帝远”的现象。
该规则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立法程序以及相关的实施和执行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提出尽快消除行政区划造成的封建经济的支配地位,相互封锁和保护,打破产业结构雷同和“大而全”、“小而全”的区域经济发展现状,逐步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物流、人流、资金流、科技信息流畅通的统一大市场。不难发现,过去几年我们一直在探索和借鉴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都是为了实现“公开透明、统一管理”,把决策和立法纳入科学、合法、规范的轨道。
3.打开市场,面向企业。虽然这一基本规则在WTO协定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贯穿所有WTO协定的一个基本精神是,通过持续的关税谈判和贸易政策谈判(磋商),消除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政策法规壁垒,进一步开放市场(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实现生产要素在国际上和全球范围内的正常流动,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安排国际分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加贸易。这种“开放市场”精神的背后,是通过让市场让贸易壁垒“倒下”,让“企业”涌现,来确立企业在开放市场中的标准地位。所以,WTO的协议和规则被称为约束政府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改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直接打开市场,还是间接服务于企业标准的建立?
这个基本规律在中国意义重大。因为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包括价格改革、国企改革、市场准入改革、融资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外贸经营权下放、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似乎存在着为改革而改革、为市场而开放的误区,有时还存在着改革开放的主体是谁、目标是什么的问题。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实现从电力型向企业型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人为本”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进而建立经济管理与政治管理适度分离的社会管理框架。
4.减少干预和市场主体。这一基本规则可以说是成员国政府层面实施前三项基本规则的直接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世贸组织协定所体现的原则,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规范国营贸易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客观合理地实施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科学适用技术规范、标准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鼓励采用价格型进口限制,规范和限制补贴政策,缩小国家价格范围等。同时,这一规则还强调渐进式贸易自由化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理念,主张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用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来解读这一规则,就是依法行政,减少干预,消除垄断,打破壁垒,增加选择,加强竞争,企业化,市场主体化;就是让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缩回、收敛、规范,让市场调节的“看不见的手”伸出、张扬、灵活,让这两只手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建立对市场的依赖,发挥市场的主导地位,把政府的调节和干预限制在“纠正市场失灵和错误”的领域。
针对这一基本规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宏观调控、计划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国家价格、行业主管、一级法人等方面的体制改革自然首当其冲,也对行政机关过多、机构过多、职能交叉、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事与政务混合、冗员过多等现象提出了严峻挑战。不言而喻,各级政府机关的决策目标、行政目标、决策手段、行政手段、决策结果和执行结果的评估和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需要认真调整和修改。
5.灵活的例外和合理的保障规则。这也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三。履行入世承诺与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入世承诺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联系和要求更加具体、具体、直接和紧迫。
1.市场准入承诺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市场准入承诺主要包括削减或取消与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相关的边境措施,调整和削减服务业市场准入涉及的政策和监管障碍。
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有两项具体承诺。一部分是对横向承诺中涉及的外资企业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与服务业利用外资相关的各类行政规章、命令和规定进行清理、规范,甚至大部分予以取消或废止。另一部分是部门承诺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开放和限制条件,要求为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制定规范、合理、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市场准入承诺的履行,必然要求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代替行政计划手段,用市场调节代替政府干预,用法律法规代替行政命令,用数量限制和配额许可,用市场行为代替政府行为,用企业行为代替行政长官行为,从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使中国市场真正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实现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融合互补。因此,履行市场准入承诺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多层次的关税调整,多环节的进出口管理,那么多的配额许可证,那么多的行政审批权,那么多的部门规章、计划、命令和文件,那么多层次的政策优惠和倾斜,那么多的圈子和印章,自然就不需要那么多的行政机关、机构和主管部门;没有这么多座位,大量冗员被裁分流,不这样政府职能就得转移。
2.转型经济的特殊承诺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的双重任务。同时,中国是经济总量、综合国力、经贸增长和外资流动最高的国家,是人均收入、人均生活质量、人均土地和人均资源最低的国家。而且23年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导致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长期粘连和融合,导致了经济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艰难。这可能是中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的特殊性,最大的个体性,而正是这三条“格言”不仅让中国的复关谈判持续了16年,也让中国做出了很多其他成员不存在也不会做出的特殊承诺(当然,所有转型经济体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这样的问题)。比如《入世议定书》附件1至6涉及的复杂宏观经济数据,高度垄断、双层管理的国有贸易体制;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家价格体系;有各种不规则的国家补贴政策和独特的出口关税政策。又如《入世议定书》主要条款中涉及的统一管理、司法审查、过渡性审查机制、价格比较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以及工作组报告中包括的财政、税收、货币和汇率政策以及国有经济的规范等。
上述许多与宏观经济环境运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层面的特殊承诺,必然会触及到我国当前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这一层面的入世承诺所要求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根本性的变化,其复杂程度、困难和障碍可想而知。但是,我们不应该错误地认为履行这些承诺所带来的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会损害中国的根本利益,甚至把履行这些承诺视为中国经济发展和贸易增长的负担和障碍。事实上,认真履行这些承诺,不仅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利于我们从制度上应对入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世贸组织国际准则的接轨,提高我国参与和受益于经济全球化的能力。因此,这些特殊承诺与中国改革开放、实现行政法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现代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至于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的一些承诺,与其他成员基本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承诺的履行将加速中国在商标、专利、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使其适应国际规范。这一调整过程自然要求我国目前分散、条块分割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逐步走向规范和统一,精简机构、减少冗员、依法管理、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