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内部结构

1,协助总监组织推进机构日常工作。

2、协助局领导推进整体业务工作,督促检查主要业务工作的落实。

3、组织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及局领导批示,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局重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安排办公室业务工作会议。

5.组织起草总体业务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其他重要文稿。

6、组织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协助相关处室做好目标管理工作。

7、负责水利业务宣传;负责水利通信报道网的业务指导和通信记者的业务培训。

8、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和信函印刷。

9、负责局机关公文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开发和利用,并指导局机关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网络的业务指导。

11,组织接待工作。

12,组织办理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提案工作。

13,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水利系统政策研究。

2、组织制定水利政策研究课题并组织实施。

3、组织对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和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4.参与重大决策和重要文稿的起草。

5、负责组织和指导水利年鉴和地方志的编纂和修订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组织制定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草案,并负责送审;协助相关业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向市政府备案。

3、为局机关的重要决策和拟制定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意见,审阅与法制工作有关的文稿。

4、会同有关处室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制定的涉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承担水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管理工作,提出废止或修改分管局内法规的意见。

6、负责水利系统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或协助有关处室起草水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对全市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8、协调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水事矛盾和纠纷。

9.负责主持听证、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受理违法行政举报、应诉和水行政执法统计。

10,组织推进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11,负责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审查,提出确认和处理意见;承担水行政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12,承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

2.组织制定主要河流、海堤、河口、滩涂综合治理规划,提出阶段性治理方案。

3、审查和指导全县水利规划。

4、负责水利专业规划的协调、汇总、指导和组织审查报批工作。

5、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预算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投资计划。

6、负责审查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7、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和基础资料整编。

8、负责水利地图的编制和管理。

9、负责水利勘测设计院的业务指导。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组织编制水利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2、贯彻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基础设施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措施。

3、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平衡和调整投资计划。

4、负责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措施、除险加固、引滦大修工程的规划,参与前期工作和设计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市水利建设项目。

6、负责水利事业费计划的安排。

7、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月报和年报,组织统计调查和分析,并负责各专业统计的综合和协调。

8、负责收集、整理和汇编各种水利投资统计资料;负责水利系统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培训。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配置;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2、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

3.组织水资源综合利用战略方针政策研究,负责起草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配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和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审核下达用水计划、节约用水指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5、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审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7、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地下水资源利用计划、节水资金和沉降控制资金,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8、组织开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和数量检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水资源统计管理,定期发布水资源和水质公报。

9.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区等区域排污的控制,审查水污染容量,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10,负责组织水污染防治和再生水开发利用管理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和水平衡测试单位资质。

12,负责市水资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沉降控制办公室、城市节水处的业务指导。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水利工程管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2.组织水利工程管理技术发展方向、经济政策及相关技术业务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管理技术在水利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组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3、负责市级河道、河口滩涂、水库、海堤、闸站、湖泊、洼地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规划和年度管理计划,并检查监督实施,研究制定管理标准,组织管理评估。

4.组织重要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和安全鉴定;负责防洪抢险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处理与工程安全性和适用性有关的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局直属水利工程的防洪河道加固和维护计划,并检查和监督实施;参与河流、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和竣工验收以及应急防洪工程的审计。

6、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7.组织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和水利工程建设后的评估。

8、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发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9、归口管理水利行业绿化工作,承担局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库区移民安置和扶贫工作。

11.汇总全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发布。

12,负责河闸站管理处、北大港水库管理处、引滦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对引滦管理处实施宏观业务指导。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利科研项目管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

3、负责组织全市水利系统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评奖和科技成果申报。

4、负责组织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

5、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技术监督。

6、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管理,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信系统项目的审查。

7、负责水利科技的外事管理和对外交流。

8、负责水利系统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

9、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法制宣传教育。

10,指导局县水利科技工作,负责通办和水利科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

11,负责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水利学会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按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水利行业的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和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水利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水利经济政策,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制定财务考核和各项增收节支措施,推动收支计划的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核算、价格管理。

5、负责水利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计划的执行,平衡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6、编制水利基金预算和专项基金计划,掌握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年度预算的调整工作。

7.审核汇总水利工程财务预算、决算和决算,负责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汇总分析资金总体使用情况,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

8、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税收和物价检查,并负责纠正和处理财务违法行为;指导区县水利部门的财务工作。

9.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指标考核、产权登记和资产报废、清理、调拨、购置的审计,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10,指导局属企业和水利系统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经济统计。

11,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专控商品采购的审核。

12,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13,负责水利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和机关人事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局机关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局系统的建立、职责、人员配备;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工作目标管理。

3、负责员工调配、劳动工资管理、劳动仲裁和劳动人事统计。

4、负责员工的考核、奖惩管理;承办科级干部任免相关工作。

5、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干部管理;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技师考评和岗位培训。

6.负责员工社会保险,办理退休、离职相关工作,研究制定适合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

7、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

8、负责编制局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的统筹管理。

9.负责局系统侨务、民族、人民武装、妇女儿童工作。

10,负责局系统国家安全工作,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及相关手续。

11.负责局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指导下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策;

(四)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3、负责组织对各种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4、负责组织对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5.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水利系统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7.参与研究制定水利的各种经济调节措施和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8、负责水利系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9.承办审计机关委托或者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局系统及局属大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局系统内政治、刑事案件,办理内部治安案件。

3、负责局系统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对下属单位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基层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推动综治工作的开展。

4、负责审批重点部位,监督检查重点部位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5、负责局系统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处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协助局党委落实局党委中心工作,综合协调党群部门工作。

2.组织安排局党委会议,负责起草局党委决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局领导指示、任务的落实情况,负责局中心组的学习安排。

3、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党委各部门的审核。

4、负责宣传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

5、负责局系统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政治工作系列职称的评定。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系统的宣传教育。

8.负责党群部门的公文处理、信息反馈、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9、负责局系统安全工作,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

2、负责建设科级领导和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相关工作。

3、负责处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培养和选拔。

4.负责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配合纪检部门做好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负责组织党员、干部理论培训;负责党校的管理工作。

6、负责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7、负责局机关系统的统战工作和党的知识分子工作。

8、负责党员及相关干部的统计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维护党章和内部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局党委加强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国务院纠风办日常工作。

4、稽查局所属党组织和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内部法规的案件,依据职权决定或撤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的投诉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5、查处公务员和其他由局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对违纪行为的投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6、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局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的有关案件。

7、会同组织、宣传部门搞好党纪教育。

8.检查指导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负责局机关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9、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及我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和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2、负责研究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事务,传达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3、协助局离退休党支部做好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

4、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探亲等服务,帮助退休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6、负责接待老干部来信来访。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指导局系统工会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

2.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作用。

3、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法制和纪律教育。

5.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集体福利,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7、组织员工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员工业余文化生活。

8、负责女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工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负责局系统群团工作和青年工作。

2.执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负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教育,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3、加强团的各级组织建设,培养团的干部,做好组织发展和离团以及团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先进团员和青年的表彰以及落后青年的教育和救助。

5、协助有关部门对青年职工进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6、负责宣传党组织,反映青年的愿望和要求,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负责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理论,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党建、组织生活管理、组织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

3、领导局机关各支部在工作中发挥党支部的保证作用、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本职工作。

4、负责纪委的工作。

5、负责精神文明和工作作风建设。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