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障碍」?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障碍」?

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重中之重。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的作用尤为重要。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血液,在推动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着导向、支撑和推动作用。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金融服务的“障碍”,推动中国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金融业有很多工作要做。

-亚夫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相关金融约束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在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下,充分挖掘和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推进相关机制和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科技和金融发展的重要坎。

■目前我国科技银行以科技支行为主,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都远非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都不是真正的科技银行。

■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品种能够提供的融资手段较少,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的动力和方式不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和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强。现有的贷款审批流程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李若愚

加快银行系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启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明显加快。就银行体系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建立科技分支机构。

2007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了设立科技银行的提案,建议在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园区试点。科技银行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其业务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业务提供产品服务。美国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成功的典型。在参照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金融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客观实际,中国科技银行的设立采取了“科技支行”的形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推动下,各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积极配合地方银监会和金融机构,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分支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自5438年6月+2009年10月首批两家全国性科技支行在成都成立以来,科技支行在全国遍地开花,主流商业银行纷纷设立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底,* * *已成立60余家科技支行,江苏省是科技支行数量最多的省份。2011110 10月,中美合资浦发硅谷银行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

为了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科技支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了多种金融创新。主要包括: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专家引入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提供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主的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量“弱担保、弱抵押”信贷产品;与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探索建立单独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自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已经启动了科技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全国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江苏启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和业务模式上的创新非常有限。而江苏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了“投贷结合”的新模式,突破了传统。

试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资金不高于公司净资本的30%。试点以来,截至2013,江苏省已成立50余家小额科技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此外,北京、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区也在积极开展小额科技贷款公司试点,或推动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3 .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工作。

2011 11 10月,科技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确定首批推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杭-温-杭-甬”地区、安徽吴赫-蚌埠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长沙高新区、广东“广佛-东莞”地区、重庆、成都高新区、绵阳、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青岛、深圳。

试点地区开展了各种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设立江苏省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和奖励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等。成都高新区探索出了以政府引导、民间资金积极参与、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武汉构建了“科技创业投资+专项银行贷款”的服务模式,上海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等。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16试点地区出台科技金融政策342项,上海、浙江等11地区设立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总额达32亿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2014,14年6月,科技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服务科技金融的意见》,提出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领域纳入试点范围。

银行系统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面临哪些问题?

1.银行体系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有“先天不足”。

理论和经验都表明,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效率远高于信贷市场,这也是美国成为全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革命领导者的重要原因。然而,长期以来,银行体系一直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相提并论”,尚需时日。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仍然是社会融资的主体。

从存量看,到2014年末,实体经济本外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9%;从流向看,2014年,银行本外币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1.6%。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科技企业的外部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以商业银行信贷的形式来解决。

然而,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原则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征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成为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是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储户的储蓄资金。因此,银行在将这些无风险储蓄资金运用到具有鲜明“四高”特征(即高技术含量、高投入、高成长、高风险)的科技创新领域时,会非常谨慎。

事实上,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对其面临的风险的社会容忍度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必须有更审慎的经营策略,强调审慎经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约束。一般不愿意给高风险项目或者高风险企业发放贷款。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分业经营的严格要求下,长期的经营惯性和制度缺陷使得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一是根据“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部分中间业务外,不得进入投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承担科技投入的高风险,也不具备相关专业人员。第二,现有的商业银行一直局限于成熟的传统行业的经营,局限于传统行业的客户营销和维护,往往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规律缺乏了解。第三,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通常需要通过有形物质抵押和企业担保来实现。而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并不符合银行对信贷客户的要求,比如知识产权等“软资产”较多,固定资产等传统实物抵押物较少;中小企业多,大企业少,专业性强,不确定因素多。银行“大贷、集中贷”的传统客户主导发展模式,不适应科技型企业“小、散、专”的特点。

2.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银行系统的服务“盲点”。

在我国目前的银行体系中,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正规银行体系中的科技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目前国内科技银行的实现形式有科技支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科技贷款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还有很大缺口。中小商业银行由于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在中小科技企业科技贷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由于金融资源和现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经营上的固有缺陷,政策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的支持力度有限。虽然大型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剩余金融资源,但由于其规模不匹配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对中小科技企业的科技贷款供给极其有限。科技银行作为服务中小科技企业的专营机构,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弥补科技贷款的缺口。

3.政策性银行缺乏对创新的支持。

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各有侧重,都或多或少地提供了一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但没有一家是致力于科技创新的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长期缺位。从职责和定位来看,这三家银行的服务科技创新属于顺路开展的“副业”,其业务中心和工作重心并不在此。

从实际业务发展来看,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开发银行科技贷款余额,2065年末为141.6亿元,仅占其贷款总余额的2.6%。科技贷款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仅占1.7%。截至2011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贷款余额为71424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仅占6.9%。

4.缺乏真正的技术银行

目前我国科技银行以科技支行为主,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都远非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都不是真正的科技银行。

我国科技支行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支行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第二,科技支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完全来自母行。虽然有“一行两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的业务仍然受到总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绩效考核体系的制约。第三,科技支行的风控机制与传统银行差别不大,过度依赖有形抵质押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产品较为单一,科技贷款仍是最主要的业务模式,未能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五是存在制约科技银行发展的异化问题,如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多等。第六,科技支行的工作人员是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抽调的,他们往往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的了解,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浦发硅谷银行作为唯一一家独立的科技银行,也是第一家真正的科技银行,规模较小,注册资本只有6543.8+0亿人民币,业务有限。目前只能为企业开展在岸美元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科技、金融方面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同业拆借,借贷能力不强。

此外,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发起设立的科技银行基本都是以债权为主的经营模式。由于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科技支行无法实现硅谷银行“债权加股权”的盈利模式。而且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市场刚刚起步,科技银行对风险投资缺乏接触。

5.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单一,对创新支持缺乏针对性。

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品种能够提供的融资手段较少,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动力和方式不足。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和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强。现有的贷款审批流程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目前,国内主流商业银行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质押、发票融资、应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担保”措施或金融产品。但由于银行内部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的营销积极性不高,决策层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科技企业的实际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强担保”仍是银行对此类客户的主流担保方式。大多数商业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的抵押和担保方式,而很少有银行开展专利证书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

6.科技创新增信机制薄弱。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增信方式解决。目前,银行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和厂房为主。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等抵押贷款规模有限。据悉,在中国拥有的654.38+0.63万项专利中,近十年银行质押的专利仅有682项,占比不到0.05%,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

从国际经验来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是商业担保机制。由于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担保公司,主要由政府建立的信用担保机制,既能与银行共担风险,又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然而,商业担保在我国是主流。截止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控股份额为23.5%,民营和外资控股份额分别占23.5%和76.5%。商业担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担保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商业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风险,通常会提出反担保要求,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体制机制入手推动银行系统服务科技创新

1.引导商业银行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增加科技贷款供给。

在当前信贷规模总体偏紧、银行风险防控和责任压力较大的监管环境下,可以借鉴国家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对科技贷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比如给予贴息、要求“两个不低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放宽拨备政策、优先支持科技信贷证券化等。

鼓励商业银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全面推进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还款方式,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模式。积极为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放开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模式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仍处于粗略的业务合作关系,即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机构的合作模式为“财务咨询+多方位融资服务”,其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为财务顾问、项目推荐代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如果放宽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方式的限制,允许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或贷款,将有利于两者的有机结合。

发展支持科技活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在商业银行的参与下设立参与投资银行和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并以多种创造性的方式为处于初创阶段的新兴产业提供资金,以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同时避免“分业经营”的原则。可适当放宽银行设立或参股服务新兴产业的新型金融机构,如为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金融租赁公司等。如果符合现有准入标准,可以加快审批流程,实现优先准入,甚至可以在现有准入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2.探索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和发展模式。

由于科技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负历史责任、不追求短期回报、愿意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含义。韩国在60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十大工业强国,与政策金融支持到位密切相关。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财政投资资金,探索建立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直接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和贴息,还可以为风险投资提供贷款,从而产生示范效应,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建立专业化科技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科技银行的设立,不仅可以为充分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资源提供有针对性的高效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科技创新领域,也为政府财政投入和完全市场化的民间资本投入找到了对接平台。从长远来看,未来中国建立自主科技银行的目标模式是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培育和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本土化、互动化、自主化的科技银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商业环境的改善,应逐步建立专业的技术银行。

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在实践中,有三种方式来设置。

一是新成立了由商业银行和其他投资者参与的股份制科技银行。相关立法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科技银行法》、《科技银行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科技银行的运作。国家应出台政策,对设立科技银行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特别是允许科技银行从事股权投资等创新金融服务。为实现科技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银行,如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银行等,以完善科技银行的组织结构。

第二,商业银行的科技支行已经转变为独立的科技银行。随着科技支行现有科技贷款业务的不断拓展,风险控制能力提高,逐渐发展出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以从原来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科技银行,即可以改造成独立的科技银行。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兼并重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科技支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牌照申请、机构设置、资金需求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科技银行。目前,国家已经逐步放开了对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限制。未来应积极推动更多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银行,通过体制改革释放社会资本在科技信贷管理和资产风险控制方面的创新活力。

4.积极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金融租赁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服务科技创新的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适应性,逐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将这一模式推广到经济金融发达地区。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抗风险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增加资金供给能力。政府应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优惠政策,设立风险准备金,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5.以政府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一是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科技贷款贴息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吸引其他资金参与股票市场,保险对象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建立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指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或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建立非营利性的信用担保机制,信用担保将回归政策使命。事实上,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担保体系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存在担保水平低、覆盖面窄、担保资金总量不足等问题,与市场体系对高新技术担保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的保障体系,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的保障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