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哪些专利审批制度?
1,报名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初审制、格式审查制。
2.审查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既要求初步审查,又要求实际审查,故称完全审查制。其中,有即时审查制度和延期审查制度两种。
3.审查制度。其中有两类:一类是只在部分工业技术领域实行完整的审查制度;另一种是只考察“三性”中的新颖性。
(1)“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非审查制”。主要审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程序、文件格式、申请费缴纳等形式条件。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授予专利权。注册制不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进行审查。注册制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快,成本低,不需要设立庞大的审查机构和大量文件;缺陷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价值不明确,批准的专利质量无法保证,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容易产生纠纷。它被比利时、希腊和其他国家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所采用。
(2)“审查报告制度”,又称“文件报告制度”。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还应当对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并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制度优于登记制度的地方在于,它能使专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清楚地了解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但它不能有效地防止缺乏创造性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③“审查制度”,又称“完全审查制度”。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仅审查专利申请的形式,而且审查其实质。这一制度可以保证被批准专利的质量,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和利用,减少专利纠纷和诉讼。但专利申请审批时间长,容易导致积压,对专利审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有两种类型的考试系统。一种是“即时审查制”,即对所有专利申请依次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延迟审查制”,也称“请求审查制”,即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采用延期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