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的流程是怎样的,一般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1 .起诉: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外,还应当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2。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原件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实的证据复印件;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果原告或被告是法人,还需要提交最近的工商年检证明。投诉应该包括:1。一方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一方是法人的,应当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二、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另行说明。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提交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交纳诉讼费。案件需要财产保全的,可以连同保全费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担保申请书。3.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复杂、证据可能较多的案件,法官可以安排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注明;外国证明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材料必须真实。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6.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四。审前准备:(1)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答辩的内容必须以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依据,抓住重点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相关证据。(二)告知原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三)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登记造册,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回执。回执应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副本、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副本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要签名或者盖章,回执归档。立案前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撤回起诉的,应当退回起诉材料,由当事人签名。(四)当事人的附件。五、开庭审理:1。时间:答辩期满,做好必要准备后。2.程序:在开庭3日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并以通知方式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3天前发布公告,宣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1)开庭准备: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检查双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法庭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依次进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焦点进行总结,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法庭许可的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被告人委托外国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当庭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回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方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应当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所拍照片或者所绘图表应当出示给当事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提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兴趣进行最后陈述。不能在法庭上认证的证据可以在休庭后得到承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需要继续提供证据或者进行鉴定检验的,可以在下次开庭后确定;如果认为法庭调查未能查明案件的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审理。法庭决定再次开庭审理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审理中确认的证据,指明下次审理的调查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3)当事人法庭辩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终意见。(4)点评: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考核时进行考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鉴定应当如实记录。鉴定笔录不允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和复制。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并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下达判决书。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是否聘请律师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案情简单,可以不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