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材料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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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

3.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原件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

二、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的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获得的荣誉。

5.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状况。

6.公司媒体报道或照片广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的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本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列出内容清单,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并加盖公章。

三。商标驳回复审中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寄的,复审期限15日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寄日期。

2.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复审期限自国际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日期起计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公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从16日起计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与正式复审文件一起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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