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的员工作出的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被与该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也不得自行创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限制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

第一,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是规定竞业禁止期限不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有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2.竞业禁止的地理范围;

3.非竞争期;

4.竞业禁止的补偿;

5.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