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有四种类型的案件:虐待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侮辱和诽谤案件,以及贪污案件。
2.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此行为的轻微刑事案件* * *有八类: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种情况,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牵头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