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管理活动、科技知识普及和提高、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三条自治州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优先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自治州实行全方位的科技对外开放战略,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自治州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第五条自治州应当加强科技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第六条自治州、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的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第二章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在自治州规划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给予支持。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十条自治州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建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公共科技普及设施等,应当实行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章企业科技进步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国外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和咨询。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和技术攻关,并及时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第十四条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实施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和企业职工进行技术改进、技术合作和发明创造。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责,建立健全技术培训体系,加快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技术水平。第十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创办各种形式的科技企业。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产业技术目录和淘汰的产业技术目录,引导和推动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列支,准予扣除。企业研发的仪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经认定,在自治州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章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集成创新工作,发展现代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