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复制公司信息违法吗?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复制公司图纸,并泄露图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已经尽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行为已经造成刑事责任,可以报警,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来获取商业秘密;
(2)利诱,是指以金钱、商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三)胁迫,是指恐吓、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强迫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4)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第一种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这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行为的延续。
(二)泄露,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竞争对手或者权利人的其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4)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1)这是指合法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2)包括公司、企业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工作过的调入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人员。
4.明知或者应知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1)这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二)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传授人有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第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85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