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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的物质基础。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协议中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种类不一定相同,但都必须按其价值折合成若干财产份额。所以,无论如何投资,都要明确合伙人投资的方式、金额、期限。
非货币财产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也可以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以便在以后的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中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每个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合伙事务的管理、表决和监督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投票和监督权。
(2)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权。
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利润。利润是否按照出资比例、精力投入、合伙事务管理责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即使全体合伙人默示同意,也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3)查阅书籍的权利。
合伙人有权查阅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账簿。
(4)退出权。
应当明确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如何赔偿其他合伙人因退伙而遭受的损失。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全额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比例、按合伙协议分担经营亏损和债务的责任。为了避免以后互相推诿,应该尽量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三)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可以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④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资格审查
合伙人资格审查应当包括合伙人的性格、能力、家庭情况、资产、大额外债等内容。合伙人为企业的,应当保存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伴侣是个人,应详细记录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此外,在审查合伙协议中合伙人的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条款: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例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备法律执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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