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不适用的对象不包括

(1)具体经济部门。一般来说,是指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益事业,其他不应该过度使用的分散波动的农业和自然资源开采行业也属于这一类。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低迷时期为了调整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并购,以及在发生严重灾害和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此外,反垄断法一般对企业之间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合作、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国内企业之间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协调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的限制对象包括地方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强制行为。

1,地区垄断,即地区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利用各种不合理的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割裂地区之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行业利益,非法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垄断经营,剥夺了不在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机会,损害了公平竞争。

3.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不当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买卖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如拒绝给予行政许可、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等。同时,还有政府纵容的卡特尔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国内市场竞争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