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协同创新,充分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的引导作用,推动自治区高校、研发机构、企业与东部地区各类创新主体建立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和服务活动,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和推广等公益性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鼓励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信息报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便利。第九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
(二)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有明显作用;
(三)改造和替代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
(五)改善民生,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六)能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专利技术等重大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首次转化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会同高校、研究开发机构等机构的主管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和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评价以及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机构可以破例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聘职称。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机构应当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制定转化实施方案。第十三条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机构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进行。,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或者带着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离岗创业。